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金融业态 >> 浏览文章

温州:不动产全项委托公证叫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7日浏览量:来源:温州商报作者:佚名
  经过多轮研究、尝试,在权威人士解读后,我市各大公证处暂停办理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产交易委托公证。该项业务叫停对未“领证”房产的交易带来较大影响,大量已交易未公证的购房者持观望态度,以安置房为主。当前,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已在征求意见,有望弥补市场缺陷。
  
  未“领证”的委托公证停办
  
  上周起,网络上在传一条号称由中介机构发布的消息:我市各大公证处均暂停办理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委托公证业务,已领取的委托还可以办理。随后该消息也得到该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证实,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产交易委托公证暂停办理。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前省司法厅权威人士作出相关解释,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交易公证委托已突破“五不准”底线。因此,我市各大公证处已暂停办理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安置房、商品房交易委托公证。
  
  事实上,自上月司法部出台《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来,由于该《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已经对当前市场上未“领证”的房产二手房交易带来较大影响。随后,我市各大公证处开始研究相关政策,曾一度暂停执行,随后部分公证处又允许办理,但对较为明确的如“受托人代收房款”等则停止执行,有的公证处则对有抵押的商品房一次性委托区别受理,需抵押注销或分两次指定不同受托人办理委托。
  
  据悉,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办理各类房屋公证委托14220件,包括赠予、担保、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等,其中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交易占大多数。可见,该项业务暂停办理,对不少市民还是带来比较大的影响。
  
  已交易未公证的持观望
  
  在现实交易中,未“领证”房产交易以安置房为主,也有一些在建商品房。一般而言,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安置房的交易,分为“摸文”认购前、“摸文”认购后、交付使用后三个阶段,一般在后两个阶段为交付出现成交高峰,但也有购房者、投资客为降低购房成本,在“摸文”认购前购买“摸文票”。
  
  上周,位于市区绣山路与开源路交汇处东南处的绣源佳苑(横渎河西地块安置房)举行“摸文”认购大会。据参与“摸文”认购的郑先生表示,该小区为原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按照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村民手头都会有多套安置房,但需要缴纳一定的房款,因此不少村民选择出售一套房产,以筹集房款。据该小区周边中介机构一位经纪人透露,该地块由于地段优越,且有该区域少有的小面积电梯新房,颇受购房者欢迎,已有不少成交,但这些成交房源当前根据新的规定无法进行公证,只能继续观望,看看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
  
  除该地块外,今年夏天以来,我市也有不少安置房连续“摸文”认购,包括滨洲景园、东立景园二期、永川锦园、旭翔嘉园、雅翔嘉园、丰翔嘉园等。以往在“摸文”认购后,这些安置房迎来一阵交易高峰,不少购房者更加热衷于较确定的房源。这些楼盘在“摸文”认购后,部分优质安置房也曾引发市场热潮。
  
  如今,该公证业务暂停办理,将对这些房产的交易造成重创,预计购买的市民会大幅减少,在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前,此类房源的价格会下跌。有中介人士表示,在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之前,这些安置房可能与村三产安置房一样,以低价体现风险,今后的房价可参考村三产安置房,而多数安置房并不像商品房那样在交付后立即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时间短则一两年,长则达数年之久。
  
  安置房预告登记征求意见
  
  在未“领证”安置房无法办理公证的同时,我市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相关措施。本月初,市国土资源局全文公布了《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若该《办法》实施后或许能为这些未“领证”安置房的交易提供一定保值。
  
  根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安置房,系指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安置住房(不包括村三产安置房),以已认购定位,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保障性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均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我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安置房预告登记业务的办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颁发安置房购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和预告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该《办法》一旦实施,安置房“摸文”认购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安置房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权登记。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若能实施,预计会促进安置房的流转及交易,盘活安置房市场,可能对价格也会有提振作用,但当前依旧为征求意见,且以规范保障性安置房抵押融资业务为主要目的,在二手房交易领域的具体情况依旧需要等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后才能得知。当前若要购买此类房产,需请相关经纪机构对相关交易过程进行见证,充分了解房屋权属信息、出售人资信状况,并保留付款凭证、相关房款收取证明等相关实物,注意风险防范。商报记者王而凡文/摄

-----------------------------
  
  相关链接
  
  8月16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评论: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