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拍卖执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浏览量:来源:广州参考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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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借款本金10万余元及利息、罚息,陈某拒绝履行义务,虽然名下有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但其认为这是“唯一房产”法院不能处理。因受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诸多限制,并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的威慑,陈某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主动清偿了债务以及评估费10145元、执行费1544元。执行法官表示,“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即便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如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下(如保留5至8年的租金等),仍可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其房屋。
据了解,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经初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但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该套房产位于市区核心地段,市场价值较高,远高于本案执行标的,陈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
为加速执行到位,督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海珠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向陈某讲述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责令其自行履行义务。陈某以该房产为其名下唯一住房且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为由而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向其释明“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如本案拍卖其房屋,清偿债务后,拍卖余款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陈某始终坚持“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处理的错误观点不履行义务。
由于陈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套房产的市场价值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58288元,评估费为10145元。法院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发出拍卖前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陈某如仍拒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拍卖其房屋。
因受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诸多限制,并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的威慑,陈某终于认识到法院的执行决心与力度,明白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不再抱着“唯一住房”不能处理的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主动清偿了本案的债务本息109625.01元及负担了评估费10145元、执行费1544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拍卖执行
执行法官表示,在金融市场中,经济主体不积极履行义务,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更会增加经济主体的违法成本、经济损失及信用风险。
本案中,陈某由最初应支付金融借款本金104277.96元,因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最终支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合计121314.01元,增加了16.34%的违法成本。陈某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生活中受到诸多现限制,如出行无法搭乘动车、飞机等;个人信用亦受到影响,无法进行银行贷款等经济活动。
本案亦警示各经济主体切勿抱有“唯一住房不能处理”的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即便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如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下(如保留5至8年的租金等),仍可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其房屋。积极履行义务是各经济主体的责任,各经济主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拒不履行义务,避免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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