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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霜红代表:修订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浏览量:来源:长江日报作者:佚名
  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台盟湖北省副主委胡霜红建议,取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规定,或对其重新修订或作司法解释。
  
  胡霜红说,数名武汉市人大代表专门调研走访了20多个类似的案例:少数子女欺骗或盗取父母房产证,盗走父母各种身份证件,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的甚至找到“黑中介”或与购房人联手造假,用一套“伪证件”出售父母名下房产。
  
  《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为合法,“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为合法。胡霜红认为,这种规定存在很多弊端和问题,往往会将受害老人推向与子女打官司的困境中,追回财产的艰辛过程,老人的体力、精力、财力全都难以支撑。
  
  胡霜红提出,如果在现阶段不能取消“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应该对该法律的条款重新修订或作司法解释。她说,建议只对动产实行“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不实行“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凡是以伪造证件的方式出售原所有权人房产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建议“善意取得”制度要对被害方即原所有权人尽到“法律援助”的责任;建议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增加“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参与此案的黑中介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以打击黑中介为谋不当私利,帮助无处分权人伪造原所有权人各种假证件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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