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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无法确定 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浏览量:来源:滨海时报作者:时报记者 刘纯
  段女士的朋友罗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公司,由于经营方面需要资金,罗某找到段女士请求帮助。段女士伸出援手,借出了20万元,但是在讨要的过程中却波折不断。罗某称钱是公司借的,公司则表示这笔钱是罗某个人借的,各方均不愿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段女士起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
  
  段女士说,去年罗某来到自己家中说公司需要借款,段女士便与广强公司(化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广强公司,出借人为段女士,保证人为张某。合同约定:广强公司向段女士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段女士要求广强公司、张某连带偿还自己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广强公司辩称,这笔钱的实际借款人不是广强公司,而是其公司股东罗某个人,所以不同意段女士的诉讼请求。张某辩称,这笔借款与他没关系,张某只是作为见证人,不是保证人,所以也不同意连带清偿该笔借款,此外自己也不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焦点一】发生借款关系相对方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系对与段女士发生借款关系相对方的认定。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的认定应以书面合同为准。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明确写明借款人为广强公司,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落款处有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签名,广强公司主张借款人为罗某个人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焦点二】张某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明确张某为保证人,某主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他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焦点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女士与广强公司、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段女士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广强公司作为借款方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作为保证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广强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归还全部借款,已属违约,法院对段女士要求广强公司还款、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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