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7日浏览量:来源:法学在线作者:李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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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是经济发展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门槛低、效率高、时效性强等优点,填补了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形成的资金缺口,拓宽了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也缓解了部分社会资金的供求矛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缺乏监控、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等特点,增加了区域性金融风险,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有序。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标的总额也不断扩大。通过分析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借贷主体中介化、职业化,群体化涉诉不断增多。一些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从业人员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展融资放贷业务;另外,一人向多人放贷或借款以及相互拆借、相互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旦涉诉,往往以批案的形式出现。同一单位或个人在三个以上案件中作为原告或被告的非常多,同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或中介机构;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对外大量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而在企业或企业主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一旦丧失偿债能力,往往会造成不能支付薪酬、货款的连锁反应,进而引发诉讼。
第二,高息现象占有一定比例,且日益隐蔽化。近年来,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高额的利息回报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疯狂扩张,其带来的巨大风险同样也不容小觑。债务人虽然通过民间借贷解决了急需资金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旦债务到期仍不能支付,就只能通过吸收更高息的本金来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形成资金的恶性循环,无异于饮鸩止渴。实践中,出借人也会采取种种手段,比如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第三,交易的操作手法进一步趋向复杂化。一张简单的借据背后往往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借贷交易过程。首先,对是否属于高利贷难以认定。实践中,高利贷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使出各种花招,借款人迫于资金周转压力而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并在证据上无底线的让步,除了常见的利息预扣、重新结算出具借条等方法外,还出现了“阴阳借条”,即由借款人出具两份欠条,一份用于实际本息结算,一份以备诉讼所需。有的甚至出现借条“证券化”的现象,即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留白,平时的利息支付由双方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填写上债权人姓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借贷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无论在立案、审判还是在执行层面,都应该想方设法找症结、找出路,以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审慎做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立案时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尤其是在收到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已倒闭外逃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崩盘激发的群体性诉讼时要做好审查、甄别工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管理。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慎重立案。对发现存在非法金融行为的纠纷,及时通报并引导、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调判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全面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既要严格立法办案,又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变相助长高利贷现象。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对于利息约定过高的,努力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并确定利息,使其回归合法、理性的借贷轨道;对于债务人外逃避债的,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财产;对于“假破产”、“假倒闭”的,依法运用法律予以制裁。
第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好证据和事实认定关,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慎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实际支付数额、是否从事高利贷等情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结合其他情况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纠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特别是债务人的亲戚、关联企业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以及众多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批案,如果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此外,对预先扣息、赌债等不合法行为不予支持。
第四,执行阶段加大和解力度,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在生产经营中的涉诉企业,慎用冻结、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正常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积极使用集中管辖等司法手段,帮助企业进行资产清算重组。尤其是对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争取债权人的支持,避免因诉讼加剧资金链断裂风险,防止因司法措施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作者简介】
李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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