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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方式 不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浏览量:来源:滨海时报作者:佚名
  李某与被告薛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李某向贺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月利息为千分之二,逾期后不还则按照月利息的双倍计收。李某出具书面借据一份,于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是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只约定保证期限为两年。还款的时间已过,而李某夫妇欠钱不还,贺某想找于某从中调和,于某却表示自己只是说提供担保,但是没有具体的约定,所以不算是担保人。贺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薛某、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被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于某自愿为李某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限为两年,目前未超过保证期限。综上,对于原告贺某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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