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查封财产、逃避执行 三年内超8000余人被判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浏览量:来源:法制晚报作者:佚名
分享到:
6月5日,记者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会上最高法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10起拒执案例中,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妨害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刑罚措施决不能缺位,也绝不会缺位。
记者注意到,在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孟祥表示,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
典型案例1被拘两次仍拒执
徐某某系绿洁再生油脂加工厂(下称绿洁油脂厂)的法定代表人。江苏省响水县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陆某某诉徐某某、绿洁油脂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同年8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徐某某及绿洁油脂厂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
因未履行还款义务,陆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绿洁油脂厂因拆迁获得补偿补偿款224余万元,该款项分两笔先后转入徐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并被及时取现。
2016年5月10日,响水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徐某某、绿洁油脂厂偿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徐某某拒绝签收。2016年5月11日,该院要求徐某某对其个人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徐某某对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去向作出虚假申报。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分别被响水县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
此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于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响水县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将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
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后未及时偿还。曾某遂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并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财产保全。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的14号仓库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了查封。
2014年7月10日,在西湖区法院主持下,肖某某与曾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肖某某未在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曾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日,执行法院向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肖某某不配合执行。2014年8月肖某某私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二千多辆自行车拖走,并对自行车进行变卖和私自处理,用以偿还其所欠案外人胡某某部分债务。
肖某某未将上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告知西湖区人民法院,也未将变卖自行车所得款项打入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将原有手机关机后出逃,致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6月13日,肖某被抓。西湖区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