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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严防“套路贷”:审理民间借贷案应综合判断借贷实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浏览量:来源:新京报作者:佚名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频出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最高法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记者今日(8月12日)获悉,最高法日前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其中“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严重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通知》还提到,法院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在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方面,《通知》称,法院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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