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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从金融商事审判 看金融机构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浏览量:来源:新闻时刻作者:佚名
  为继续发挥好新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司法职能,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新疆高院对全疆法院近四年(2014年—2017年)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12月26日,新疆高院向社会公布了近四年来新疆各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并对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疆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4321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420件,结案标的额约482001195万元,结案率97.46%。2014至2016年新疆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量及涉诉标的额逐年递增,2017年有所下降。部分地区因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此类案件数量呈大幅下降的趋势。新疆集中受理此类案件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下辖法院的案件受理量虽较2016年有小幅减少,但审结标的总额及此类案件调撤率却逐年增高。总体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逐渐趋于平稳,涉诉标的额逐渐上升,疑难复杂案件逐渐增多。涉诉金融机构范围较广,除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外,还涉及邮政储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众多银行。此外,除上述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非传统金融机构借款主体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涉诉案件明显增多。
 
  新疆高院通过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认为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够严谨、易引发歧义。如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合同中,“最高额”具体指债权总额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往往在合同中不明确或前后表述不一致。在利息约定中,对复利计收对象通常仅约定为“到期不能偿还的利息”,不明确。在对同一借款人连续发放多笔贷款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中未载明担保人针对哪一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引发争议。建议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细化合同文本,对其进行必要审查,防止因合同文本不够严谨而引发歧义,从而造成不必要争议。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固定债务人及担保人等在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格履行面签程序。存在将担保合同等文件由借款人带回签字盖章的情况,致使签字不真实(非借款人或担保人本人签字)。甚至有夫妻共同申请贷款或为对方担保的,金融机构未对夫妻身份关系、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导致所携人员非真实配偶,最终导致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盖章不实。建议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强化合同有效管理及贷款风险要点控制。严格把控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防范各类风险,避免违规操作。同时对涉农贷款应向借款人等充分说明该种合同的特点及风险,保障借款人选择权及知情权,避免出现问题时引发激烈矛盾冲突。
 
  三、贷前资信审查不严。一是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和资信状况未进行严格审查,向已经营不善的企业、担保人无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二是对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实,为促成贷款业务审核通过,刻意评高抵押物价值、对抵押物所有权等审核不细。建议金融机构强化风险意识,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贷前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项目、还款及担保能力、信用状况等予以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资金需求,进而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资金贷款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贷款的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被挪用。同时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对抵押物评估时应遵循实际,以降低抵押物变卖、拍卖价值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审慎对待关联企业间的互保、联保,避免借款无法收回、担保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合同履行监管不善。贷后不进行跟踪查控,监管不善,对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不能及时发现。甚至一些案件中存在借款人到期未按时还款不能及时发现并主张权利等诸多问题。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尽职调查,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特别是贷款用途管理及贷后管理,提升自身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在贷后管理上,金融机构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并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有效防范贷款业务风险。
 
  五、担保不规范。一方面,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联保、互保较多,而联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能力十分有限,甚至没有担保能力,借款人一旦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况,就易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另一方面物权登记不规范,对需办理物权登记等手续的,在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在办理登记时,登记事项如债权金额、抵押物清单、抵押期限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建议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含量严格设定贷款担保,对于联保互保、保理、动产浮动质押等新生融资担保方式,准确定位法律关系,全流程梳理风险节点,积极加以应对,逐步减少借款人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灵活使用各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可靠性。将贷款担保管理作为贷款风险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担保质量,避免无效担保,确保担保债权实现。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抵押或质押合同签定后,贷款人应与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履行前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登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金融机构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六、存在恐慌性诉讼。即只要债务人被一家债权人起诉,其他多家债权人会产生自身债权难以实现的恐慌,从而纷纷起诉,有的甚至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亦以债务人偿债能力发生变化为由宣布提前到期加快起诉,并且各债权人均申请财产保全,不考虑企业经营实际,有的甚至直接导致部分原本正常经营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在多家债权人同时诉讼、保全的情况下走向破产。建议金融机构考虑企业实际,避免恐慌性诉讼。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输血”而非“抽血”。对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但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多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一刀切提前抽贷。在财产保全范围上,应根据保全对象有所区别,在满足保全需要的同时,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同时,新疆高院也建议借款人规范借贷行为,一要强化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在对外担保时,应对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借贷用途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谨慎且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给他人担保代偿而使自己陷入危机的情况发生。二要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期偿还,避免违约。三要诚实守信,勿怀侥幸心理,杜绝躲债、逃债行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如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转移财产等行为,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将面临各种信用惩戒,对企业及个人的信誉都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切勿抱有躲债、逃债等侥幸心理,以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损失。
 
  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着力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新疆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要求,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维护新疆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了高效司法服务和有力保障。
 
  下一步,新疆各级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勇于担当,大胆探索,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重点。从案件审判精细化、纠纷化解多元化、风险防控规范化、源头治理社会化入手,着力在筑牢司法防线、综治防线、监管防线和群众防线上下功夫,努力构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疆防线”。(王建武、刘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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