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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浏览量:来源:大众日报作者:佚名

山东省日前出台《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助全省船舶工业破解由“融资难”导致的船企承接新船订单受限等问题。


山东省船舶工业包括造修船、海洋工程装备、游艇制造及配套业四大门类,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近年来全省船舶企业着力开拓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市场,部分还成了细分市场的领先者。但受成本上升、航运市场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船企盈利空间大幅压缩,其中,因新船订单预付款比例下降,船企往往需垫付大量资金,在银行严控船舶行业贷款的情况下,民营船企资金压力巨大,部分船企意向订单无法生效,严重制约了承接新船订单的能力。


以2007年印发的《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为基础,山东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加大对有市场竞争力但是暂时遭遇困难的优质船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其加快转型升级。


办法明确,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抵押人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出具船舶价值(包括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同时,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应由融资机构出具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抵押人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核批手续。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抵押。


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负责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制定专项政策予以支持。其中,人民银行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发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服务对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引导银行机构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予以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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