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院首次判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职业放贷人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职业放贷人,这是洛阳市法院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案件。
案情:法院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
2015年6月16日,借款人张某由某公司担保,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9月15日前还款,月利率3.5%。如逾期未还,张某将按天支付借款金额1%的滞纳金,另支付借款金额20%的信誉违约金。随后,张某将钱交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使用期间,某公司分18次共向王某归还38.5万元后不再支付。后王某将张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张某称王某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行为无效。该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金额1200多万元,利率从月息3%至5%,王某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货人”,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已支付的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现象:民间借贷案件频发,职业放贷尤为常见
近年,民间借贷案件频发。2019年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41661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2316起,占比29.56%。
与之前的案件相比,近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法律关系复杂、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特征。
近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及虚假诉讼现象尤为常见。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错误地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利益,“职业放贷人”和虚假诉讼给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危害:职业放贷滋生违法犯罪,扰乱金融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刘丽娜介绍,职业放贷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往往伴随着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职业放贷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
本案是洛阳市法院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法院:打击职业放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法律鼓励、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次梅表示,一旦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即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但会判决借款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出借款项以赚取高额利息,当其出借款项达到一定的金额和次数后,就可能构成职业放贷。”王次梅表示,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打击职业放贷行为,对企图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职业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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