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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浏览量:来源:武汉资深律师---梁旭光作者:武汉资深律师---梁旭光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社会资金需求规模的不断扩大,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即时、简便、灵活的特点,我国民间借贷在规模上得到了迅猛发展。但由于借贷过程的随意性以及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出借人普遍面临着借出款项不能收回的巨大风险。目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围绕该规定对民间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针对这些风险又该如何防范呢,还请梁律师具体讲讲!


下面我就民间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进行介绍:


1、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借贷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采取口头协议时一旦发生纠纷就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具体的约定。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虽然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的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过于简单,并且三者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出借人在拟定“借据”、“欠条”、“借条”时一定要进行区分(“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基于借款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未约定借款用途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未对借款用途作明确约定,之后在出借人向借款人追讨款项时,借款人可能会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约定,从而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效果。


3、利息约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的风险在于: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在借款期间内,不计利息;第二,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则不计利息,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则由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此外,对于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出借人依据《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约定利息不合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时,并不能到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应当对利息作出作合法、公道的约定。其中,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即月息2%,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超过部分,债务人有权主张返还,或冲抵尚欠的借款本息;对于24%至36%之间利息,根据《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自愿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已履行的,不用返还,没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4、款项交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终依据,在以现金形式进行交付或者将借款交给第三方的情形下,一旦被告进行否认,原告很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尽量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同时,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明确约定明确或,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5、未作担保或者担保不能实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采取保证方式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如果出借人未能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作准确把握,一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届满,该担保权利则消灭,出借人所面临的风险指数也大大提高。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保证合同时,出借人应当对保证期间作出合理的约定。此外,出借人还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从而达到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则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采取抵押或者质押方式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借款人提供其车辆、房产作抵押或者提供股权等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情形,如果未能及时相相关登记部门作抵押或者质押登记,其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借款人提供其车辆、房产作抵押或者提供股权作质押时,出借人除了和借款人签订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之外,一定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到法定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之内,逾期出借人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针对于此,本律师建议另外,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延展还款期限的借条、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形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很实用文章,阅读完对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谢谢梁律师!


当然,民间借贷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是极为复杂的,以上仅仅是对常见的法律风险所作的简单梳理,遇到具体的民间借贷案件时还应当结合其案件事实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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