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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浏览量:来源:齐炳雨民商法律师作者:佚名

1,抵押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

就是债权人不需要控制抵押财产,所以抵押财产一般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比如房产、汽车、船舶,最主要的的是这些财产是所有权证书并且是有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所有权的。

2、如果是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就是签了合同还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抵押权债权人才真正的享有抵押权;如果是汽车、船舶、飞机这些特殊的动产签了合同就享有抵押权,但是如果说不登记的话,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举个例子:别人欠你钱拿他的车子抵押给你,签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抵押登记,如果他没还钱,同时他的车辆没有出卖、没有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给别人,你依然可以要求拍卖车辆并受偿,但是如果他的车辆卖给别人了,或者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给别人,你就无法要求拍卖车辆并优先受偿。总之,总结一句话就是:签了抵押合同就一定要登记。如果没有可以登记的机关,那说明这个财产不适合抵押,那么就需要质押(债权人控制财产的担保方式)

3、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如果有人向你借钱说用老家的宅基地抵押,请说NO;如果有人向你借钱说用公立医院医疗设备、公立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给你,请说NO。如果有人向你借钱说用xxx财产抵押,请实地查看一下这些财产,因为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是不能抵押的。

4、《民法典》修订了抵押财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就是之前如果财产被抵押是不得转让的,除非还清债务解除抵押,《民法典》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同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购得的抵押财产是一个负担抵押权的财产。这应该是会对实践中尤其是房产交易市场有所影响。

5、同时,如果同一动产比如汽车既有抵押又有质押的,按照汽车抵押登记的日期和车辆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为汽车抵押登记后才具有对抗效力,汽车质押交付给债权人后才生效。因此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A买了一辆车,把车抵押给银行借了点钱并做了抵押登记,然后又想借钱因为车辆已经抵押过一次了,再去银行抵押就很难借到钱了,因此就把车辆质押给二手车商,同时借款合同里面肯定约定了到期不还钱二手车商是有权处分该车辆的,然后到期还不上钱,这时候二手车商如果起诉并申请拍卖车辆,因为质押权在后,所以大概率在清偿完银行贷款后就所剩无几,所以这时候二手车商就会选择把车辆卖掉, 不管是采用任何方式或是债权转让或是长期租赁,总之二手车商是一定要先收回自己的本金的,而这样的处分方式是有问题,毕竟抵押权人的利益是要优先保障的,抵押车辆迟早是要被执行走的,车辆在谁手里风险就在谁手里,所以想买二手车的一定要谨防抵押车。

总之,抵押房产车辆是最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也是最有保障的债权担保方式,所以以后别人借钱可以考虑用一下抵押制度保障一下债权,毕竟别人都好意思开口向你借钱,你也别不好意思让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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