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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遭遇紧箍咒 金融机构通道类业务面临收缩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专家分析称,最近,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号文)在内,以及银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表态,表明一场清理、疏导影子银行的行动已经拉开序幕。可以明确的是,银行通道类业务的监管套利行为将被进一步限制,包括归口于各地金融办监管的民间融资领域,也将强化监管。预计未来,实体企业的融资链条将会因此逐步出现调整和变化。
  
  按照目前的监管新要求,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层再次明确要“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并且强调“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则明确规定“不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银行通过信托通道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将受限。2010年至今,银监会多次对银信合作业务发文进行规范,2010年末就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随后,银信合作平台进一步受限。近两年面对贷款增长疲弱以及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借以发展同业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绕开信贷投放规模约束,进而创新出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表面上根本看不到钱投向了哪里,背后却是银行互保的链条,一旦发生风险就将是系统性的,因此,这一监管套利的通道应该得到限制。
  
  除此之外,对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监管层也有规范,即“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被市场广泛认为是“影子银行”典型代表的民间融资领域,监管层则再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同时规定“银行与小贷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贷款管理”。此外,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的资产”。
  
  “即便国办107号文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影子银行概念,但划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框架,并明确促进金融发展、创新要和加强监管、防风险两手抓。意在要求各个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民间融资机构之间要有风险"防火墙"以及责任划分,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要求把握原则,资金运用不能暗箱操作,将一连串的机构利益链条交叉捆绑,进而滋生系统性风险隐患。”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分析称。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多位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强化后的监管政策方向在意料之中。
  
  实际上,监管套利的背后症结就是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结构的扭曲,国企、地方政府投资扩张的冲动未得到抑制,对金融资源的占用十分明显。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影子银行近几年发挥了一定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不过正是因为大量的监管套利业务存在,资金在金融机构体系内空转,进而对实体经济传导的效率变得低下,2013年几次流动性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
  
  对于影子银行,最终不是要控制死,而是要疏导,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无论外界对影子银行持何种观点,关键就在于如何控制住风险,趋利避害,重点在于管住放大杠杆、期限错配和信用转换这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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