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担保运营推进银企合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浏览量:来源: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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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互利合作,并积极鼓励和拓展民营担保机构设立,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至2012年底,平湖合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有2家,注册资本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保证金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比例为1:6、1:7。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20105.09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4%。
民营担保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后,注册资本金应适当提高,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新准入的,资本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在三年内增资到1亿元以上。同时要加强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管理,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同时在准入时应明确资本补偿来源渠道。
担保公司健康运行,需加强准入后的日常监管,政府部门要确定以经信局牵头的监管小组,负责担保公司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担保公司规范运作,不挪用资本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等。同时建议设置一定监管指标来约束经营行为,如代偿率、履约率、利润率、行业集中度、单户额度(含关联企业)等指标。对于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风险准备金,不得分红。同时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政府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以提高担保公司的积极性和抗风险能力。但政府部门的补助实在有限,在现行经济形势下无法增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政府部门应从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的作用考虑,从资本金到位金额、担保额度、承担的风险代偿、减免税收、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等方面加大补助力度,以提高担保公司持续运行能力。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担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建立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工商、财政(地税)、国税、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参加的担保机构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人民银行要会同经信局加强民营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温馨提示:
至2012年底,平湖合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有2家,注册资本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保证金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比例为1:6、1:7。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20105.09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4%。
民营担保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后,注册资本金应适当提高,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新准入的,资本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在三年内增资到1亿元以上。同时要加强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管理,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同时在准入时应明确资本补偿来源渠道。
担保公司健康运行,需加强准入后的日常监管,政府部门要确定以经信局牵头的监管小组,负责担保公司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担保公司规范运作,不挪用资本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等。同时建议设置一定监管指标来约束经营行为,如代偿率、履约率、利润率、行业集中度、单户额度(含关联企业)等指标。对于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风险准备金,不得分红。同时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政府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以提高担保公司的积极性和抗风险能力。但政府部门的补助实在有限,在现行经济形势下无法增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政府部门应从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的作用考虑,从资本金到位金额、担保额度、承担的风险代偿、减免税收、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等方面加大补助力度,以提高担保公司持续运行能力。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担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建立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工商、财政(地税)、国税、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参加的担保机构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人民银行要会同经信局加强民营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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