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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间融资1号:民间融资合规性的“温州界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5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金融庭庭长解读民间融资1号地方性法规
  
  强制备案:民间融资合规性的“温州界限”  
    
  “今天上午8:30,全市第一笔民间借贷备案在永嘉县备案服务中心成功落地,是个人借给企业1000万元。”3月1日正午,温州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其微博发布信息,记录这一历史时刻。
  
  出借方和借入方分别出示的材料有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借贷交易凭证,根据中心要求填写一张表格。借贷金额1000万元,借款时间为2月27日,月利率12‰,期限1个月,备案耗时仅为几分钟。
  
  短短一天不到,根据温州市金融办的监测,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22笔,单笔金额最高1000万元,借贷双方有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企业对企业。
  
  同样在这一天,《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开始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被视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下称“温州金改”)两年来的重大突破点之一。条例最大亮点在于,以立法形式确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具有强制性。
  
  “外界也有多层面的解读,细读条例其主要立法意图,是通过设计新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3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兴兵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从执行者的角度,对条例初衷特别是“备案制”对非法集资司法界定的影响上,给予全面解读。
  
  “有无依法备案,将成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参量情节。”高兴兵称,备案将成为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备案常态化应成为民间融资的新秩序。
  
  民间融资备案具有强制性
  
  《21世纪》:你如何评价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温州地区法院的金融审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高兴兵: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落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近年来,关于融资单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民间融资立法的空白,势必对推动民间融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一部立足温州金改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温州法院理当更好地贯彻实施好。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为规范管理民间融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在酝酿制订贯彻实施的司法保障意见,近期就会发布。
  
  《21世纪》:根据3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和细则,大额民间借款须强制备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备案。这样的额度,和国家现行的“非吸”认定的界限上,有较大突破,这对今后的司法态度会产生哪些影响?
  
  高兴兵: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和盲目性的特点,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地下”发展一旦形成规模,就会使区域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失灵,引发大面积债务问题,冲击区域金融秩序,影响区域金融安全。这也是现有金融体制不敢轻易对民间融资行为松绑的原因。职业放贷和大规模吸存行为,均为现有法律所禁止。
  
  但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为丰富资本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如何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实现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是温州设立金改区改革实践的重要课题。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就是规范民间融资的一项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来说,有无依法备案,是判断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21世纪》:备案服务中心已经在温州全面铺设,民间融资备案是条例的重要亮点,法院会有哪些举措推动备案制?
  
  高兴兵:按条例设计的制度安排,备案将成为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备案常态化,应成为民间融资的新秩序。按我个人认识,政策鼓励推动作用是有限的,以法的强制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是根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备案可以处罚,实际也说明备案是法定的强制义务。
  
  当然,条例作为管理法规,难以对民事行为效力和刑事效力作进一步的规制。但管理法规的要求,肯定会对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态度产生影响。
  
  从民事角度,对依照条例设立的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和民间融资行为的效力,依法应予保护;对依法备案材料给予较高的民事证据效力等。就刑事政策把握,如果说依法备案的都属于合法融资行为,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如果未经依法备案均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诉范畴,那么民间融资常态化就有了强有力的推进力。当然,罪与非罪较为复杂,还有其他许多犯罪构件和情节,但有无依法备案,将成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参量情节。
  
  严管初衷:预定效果待观察
  
  《21世纪》:温州民间借贷原本活跃,此项法案的备案在这个区域内具有这么明显的法律效力,是否预示着,温州成了“非吸”的安全地?备案制能否框住民间流通的“危险资金”?
  
  高兴兵: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是为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而设计的一项新法律制度,目的是使地下民间融资阳光化,从而有效纳入金融监管,进一步规范化。作为一项新法律制度,能否实现预定效果,引导建立新型民间融资秩序,有待实践证明。条例首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也是希望通过温州金改区的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丰富的实践素材。
  
  《21世纪》:民间融资带有自发性,条例体现明显的干预和监管,你认为是否必要?
  
  高兴兵:从温州此次局部金融风波的发展轨迹看,2011年首先从民间借贷债务开始全面爆发,2012年快速向整体金融安全转化,2013年民间借贷快速消退,而银行金融债务持续高位运行。从全国层面看,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首先在温州、鄂尔多斯[-1.31%资金研报]等民间投融资活跃的城市爆发资金链断裂问题。这都充分反映出民间借贷存在严重弊端。
  
  首先,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其规模难以被监管部门所监测,一旦形成规模就容易使宏观货币调控手段失灵,引发区域金融秩序混乱,影响区域金融体系安全。同时,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民间借贷的放贷人缺乏金融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差。例如立人集资案中,实际只能是以本金付利息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正是具有盲目性特点,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差,成为债务链中最脆弱环节,容易成为引发债务风波的“起爆点”。这应该也是国家对民间融资一贯采取严管政策的立法初衷,也是温州金改倡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的支点。
  
  所以,民间融资要发展,必要的监管是需要的,这也是条例的立法逻辑起点之一。(《21世纪》记者李伊琳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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