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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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4)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促进民间融资难和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二条对依照《条例》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组织的主体资格,要依法予以确认。
第三条要从有利于统一审理、有利于党委政府整体调控、有利于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原则出发,对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系列债务纠纷案件,可报请中院指定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权公平得到清偿,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第四条对民间借贷纠纷,要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利民措施,畅通立案通道;对情况紧急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环节,使案件尽快得到受理。
第五条对《条例》规定应予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调解的作用,积极引导争议各方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切实加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与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及时裁判。
第七条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条例》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进行的合法融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效合同处理。
第八条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有效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受到公平对待。妥善审理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
第九条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作为认定民间借贷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赋予备案材料较高的证据效力。
第十条要妥善审理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对超过司法保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冲抵本金。
第十一条对争议各方利率约定不明、不合法或需要进行调整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要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打击以逃废债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有效促进诚信诉讼。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对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要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要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并将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及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对涉及地下钱庄、高利贷衍生犯罪,要依法严厉制裁;对暴力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涉黑犯罪行为,要从严惩处,切实净化温州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未依《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有《条例》规定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要依托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平台,借助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力量,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构主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民间融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重大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财产处置工作,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要严格执行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案件信息与民间融资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让民间融资失信当事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积极促进温州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在审理因民间融资债务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要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程序,盘活债务人企业资产,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需要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要善于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第十九条在妥善审理民间融资案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完善管理漏洞,规范民间融资,净化融资环境。
第二十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通过选择典型案件进行“以案说法”,积极开展审判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和庭审直播活动,及时公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等方式,引导民间融资主体依法有序参与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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