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机理、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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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国影子银行业务迅猛发展,几乎所有的机构、学者、专家都担忧其迅猛发展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风险。由于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业务类型、发展机理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很大不同,其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本文所研究的重点,是中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风险影响机理与监管难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文章最后提出了构建涵盖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细化对影子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安排;加强信息统计分析,提升监测分析有效性;加快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影子银行领域监管合作,有效解决监管缺失问题。
关键词: 影子银行,,金融稳定,金融监管
一、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系统相关的风险机理
(一)基于监管套利目的的信贷扩张表外化弱化了银行风险管理
通过银信合作、银银合作(同业代付、票据双向买断、贷款转让等)等,将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其实质是贷存比得到控制,或者风险资产权重降低,使得监管指标表面上得到改善。同时,由于风险资产权重降低,银行少提了风险准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减弱,而且也同步虚增了利润。无论是从银行自身,还是从监管当局,从经营状况、监管指标来看,都会认为情况良好,这可能导致银行自身疏于风险管理,监管机构难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风险。
(二)期限错配的影子银行产品存在较大信用违约风险
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个突出特征是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即存款期限通常短于贷款期限。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资金池的期限错配,理财产品多为1至3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如期限长达6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城投债),存在着明显的期限错配。由于资产期限明显长于负债期限,一旦出现资金的大规模流出,就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一旦被投资资产出现质量问题,那么银行理财产品就可能面临违约的局面。此外,多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形成一个大的资金池,然后对接到由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共同组成的资产池,将导致单一的短期理财产品难以明确对应到相应的长期投资标的,无法明确核算盈亏,若某个投资标的有较大的向下风险,在品牌声誉等压力下,银信部门循环发售理财产品融通资金,可能上演庞氏骗局。
(三)影子银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通常通过依靠批发融资市场发行短期债券取得融资,购买高风险高收益的长期资产,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较差,一旦市场流动性匮乏时,就会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2013年6月下旬,全国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不断提升,6月20日隔夜拆借利率盘中甚至达到年化30%、7天回购利率最高达28%(在近年来两项利率维持在低于3%水平)的利率水平,并在市场形成一定程度恐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机构在高杠杆化的盈利模式下,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明显,带来资产负债流动性结构不均衡,短期内期限/流动性转换压力突增,并不得不以超高利率从银行间市场拆借或发行理财产品,以补充流动性。
(四)影子银行对应项目的弱质性可能引发信用违约风险
在宏观调控的时候,银行的信贷活动受到控制,银行首先保证供应的自然是风险较低的那些贷款。一些信用风险较高的信贷需求在银行那里得不到满足,就会转向影子银行。从我国的基本情况看,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这些领域无论是抵押品还是担保条件都比正规信贷要差,累积的风险较大。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只有通过更高的利率得到足够的补偿,但实质上,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方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会显著低于负债方的投资收益率,造成理财产品最终难以还本付息,从而出现系统性的信用违约。
(五)影子银行体系加强了顺周期性风险累积
影子银行体系的杠杆累积效应可以放大经济顺周期性。如利用回购协议等非存款类资源进行抵押融资,或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有缺陷的风险转移,特别是在资产价格上涨和抵押融资的保证金/抵扣率较低时,影子银行体系推动了高杠杆业务发展。当市场信心丧失、抵押物价值下跌、抵押融资保证金/抵扣率提高时,可能引发突然的去杠杆化行为和资产降价甩卖现象。传统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关联密切,两者之间的关联行为加剧了顺周期性性的杠杆累积效应,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
(六)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较大内外传染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的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本身就属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属于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密切相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起内外风险交叉传染。
二、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实践与难点分析
(一)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实践
一是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设计管理。
二是加强银信合作业务管理。
三是针对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监管,国家先后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2012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防范各类“倒票”违规行为。
四是针对融资性担保业务,银监会联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业务准入、风险控制和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意见。并于2008年通过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出了行业指导要求。典当行业目前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是人民银行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主管部门,已将委托贷款、未贴现商业汇票等影子银行业务纳入社会融资统计范畴,加强日常监测管理。2012年底人民银行与证监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有效解决证监部门省级以下机构监管缺失的问题。
六是各级地方政府成立金融管理办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督管理。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难点分析
1.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线,辅以功能监管,更多是针对单一法人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目前影子银行系统的现状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客观形成的,以“信用中介”为标志的影子银行系统业务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一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现有被监管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产品更加丰富多样,业务交易手段和交易模式更加灵活,相应的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二是新型的影子银行机构根本就不属于传统的银行业监管范围;三是影子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明显的跨行业、跨地域特征,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四是新型的影子银行系统从其建立之初,由于对其认识不足,根本就未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体系或机制,只是作为一般企业法人对待,履行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等职能。
2.影子银行系统监管资源不匹配,存在多头监管和空白监管。由于影子银行系统的概念2007年才提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认识近两年才逐渐清晰,因此,在对我国出现的各类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上出现了无限性和多头性。同一类影子银行系统出现了多家监管机构审批管理的情况,造成监管机构之间行业监管政策难以统一制定和落实。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在向综合金融迈进,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多种业务不断交叉,在单一监管功能下,将有可能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分散监管,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3.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缺失。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达到中国企业的90%以上,但即便如此,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目前抑制其发展的严重问题,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在商业银行偏重财力雄厚、收益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无法更多地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了很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现实选择,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不同于一般的进入机构贷款行为,存在民间借贷机构自律性差、信息不对称、交易不规范、借贷手段多样、风险控制薄弱等显著特点,对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容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进而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和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极为必要。但目前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亟待通过加强监管进行有效规范。由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但是,这些机构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出现风险,极易演变成为“外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比较,我国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综合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已经出现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发展的情况。如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通过证券、保险等渠道收取高额的咨询费或管理费。如商业银行以信托公司为媒介,以资金池等形式发行信托计划,开展信托融资和信托理财;部分银行受让通过其发放的委托贷款。这些金融创新的目的都是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将造成监管真空,导致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时常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影响金融安全和稳定。
三、结论与建议
(一)构建涵盖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影子银行体系具有类似于传统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传统银行业务的顺周期性;由于与传统银行密切关联,影子银行体系中部门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同时,一些影子银行在运作上早已突破了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机构与市场的界限,其风险具有联动性与传染性。这使得我国现有的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应付。因此,建立有关跨市场、跨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一是对影子银行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建立逆周期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二是规定杠杆率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明确的杠杆率作为宏观审慎性约束框架的一部分;三是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负责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性监测评估;四是借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成功经验,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协作部门,力求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并设计其监管职能,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产品统计、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重点是要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分业监管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监管漏洞,从宏观审慎视角监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和防范监管套利问题,克服倚靠单一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
(二)细化对影子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安排
一是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
二是划分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区隔:一方面,严禁商业银行向各类影子银行暗中作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信用支持承诺,督促商业银行将一些高风险的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另一方面,增加影子银行现有的资本与拨备计提,对表外或证券化性质的业务提高资本金或拨备要求。
三是加强影子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明确影子银行机构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
(三)加强信息统计分析,提升监测分析有效性
一方面应将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对象范围由传统银行体系拓展至影子银行体系,完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统计制度;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加快实现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以便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市场数据,提升信息的监管决策支撑。
(四)加快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尽快将监管边界扩展到影子银行体系,把游离在现有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交易纳入政府的监管框架中来,明确归口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由其定期评估各类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当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
(五)强化影子银行领域监管合作,有效解决监管缺失问题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壮大,涉及的影子机构和风险因素越来越多,单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完成有效监管,需要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民间组织相互协作,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议进一步加强一行三会相互协作,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以及监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从宏观审慎角度对金融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机构和业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
作者:余志军
出处:《金融经济》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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