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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报告:亟需对P2P建立监管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4月9日,《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通往理性繁荣》在2014博鳌亚洲论坛上发布,该课题主持人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在序言中写到,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是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大支柱”。
  
  《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是对传统金融的沿袭。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以及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
  
  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报告》认为,第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对金融定价和资源配置产生根本性影响。互联网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新形态,将会对传统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特点也催生了监管的变革。
  
  《报告》建议,在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
  
  机构监管方面,亟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创新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影响金融稳定。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
  
  以备受关注的P2P行业为例。根据《报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根据各国P2P借贷平台自行披露的数据,估计2013年全球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在63亿美元左右。
  
  而中国,截止2013年底,至少有238家活跃的P2P借贷平台,整体数量在700到800家之间,成交额超过1000亿人民币。目前不清楚这两个数字为何存在矛盾。
  
  谢平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际上的P2P监管有两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最典型的模式是放开准入、事后追责。尽管对P2P发执照比较困难,但是互联网上的任何交易行为都留有痕迹,这可以作为事后追责的依据。
  
  他认为,总体来说,根据P2P的监管原理,目前看来还是双边追究。假设P2P借贷平台是绝对的做中介撮合服务,平台一点责任也没有。在这种模式下,它的监管应该是这样的,平台只能留足够的备份。(来源一财网)
  
  作者:洪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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