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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浏览量: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二者不是严格独立的两个阵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论是鼓励发展还是加强监管,都应该是相互补充和促进,协同发展。
  
  文_李平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二者不是严格独立的两个阵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论是鼓励发展还是加强监管,都应该是相互补充和促进,协同发展。
  
  2014年的3月可谓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多事之春:先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随后央行[微博]叫停线下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紧接着,《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被披露。在这个3月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
  
  商业银行、互联网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被卷入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争议潮中。人们纷纷围绕“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究竟应鼓励发展还是应加强监管”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各种讨论。
  
  概念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地“野蛮生长”。有一种解释是: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根据这个广义定义并从起源来看,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传统银行为基础派生出来的,如传统银行自身建立的网上银行。这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银行开拓了线上领域,延伸了银行的触角,似乎更应该称为金融互联网化。第二类是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相互依存的,如网上支付结算。这类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是第三方支付,其中在中国占半壁江山的是以电商为平台的支付宝[微博]。第三类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异军突起、自由发展起来的,如网上融资,代表企业或者商业模式包括余额宝[微博]、人人贷(P2P)、阿里金融等。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其实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覆盖到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畴。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或制度性套利。互联网在其中只是个技术手段,比如余额宝,它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互联网只是其销售渠道。
  
  积极作用和优势
  
  在中国现存的具有“金融压抑”特征的金融体系下,老百姓的钱以极低利息存放于银行,银行则从中较为轻松地赚取利差。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吸收投资者的钱,然后再投到银行去,从而改变了银行的融资结构,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被提高,降低了银行的收益。互联网金融企业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
  
  扰乱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固有格局。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它们正在倒逼着传统银行运营的市场化,以及利率的市场化。因此,互联网金融正在积极发挥其“鲢鱼效应”,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是面向低净值客户和小微企业,它们帮助解决了中国金融体系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传统银行长期以来不愿或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还可以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管理企业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做大数据,比传统金融业的数据透明。这种透明性能够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正面激励,避免做造假违规的事情,从而毁掉企业的声誉。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以依靠互联网活动产生的大数据,通过数学模型和云计算,实现自动化贷前审批和贷后信用风险评估。这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一大优势。
  
  问题和不足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不可避免地也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一、有些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缺陷。比如,我国的P2P网络贷款行业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的案例;部分P2P平台营销激进,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部分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
  
  第二、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高的产品,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产品。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部分产品除了笼统地披露预期收益率外,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如何获得、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而有些消费者因为习惯了传统金融的“刚性兑付”,不一定清楚P2P网络贷款与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差异。
  
  第三、互联网金融脱离央行货币统一清算体系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传统金融领域,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货币结算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反洗钱、货币分布结构调节、资金流向监控等。现行的管理规定没有对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资金转移行为做出明确规范,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削弱了央行对货币的监控和调控能力,对现有的货币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
  
  第四、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很突出的风险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大多为中青年一代、而老年客户较少涉入的原因。互联网金融要想健康发展,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规避。
  
  第五、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大量用户,如果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出清方式解决。如果该机构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性金融业务,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
  
  未来发展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要想健康发展,关键是要掌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应该是沟通投融资信息的平台,所以应该遵守两条底线: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的承诺。如果越过了这两条线,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获得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继续保持本身成本优势的前提下尽快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从事了相同业务,产生了相同风险,就应该受到相同的监管。否则,就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风险盲区。
  
  此外,要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风险管理,建立制度性的保证以应对违约和挤兑等风险。尽管P2P和众筹机构只是信用中介,但由于其服务的人群太众,一旦出险,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由于P2P网贷业务等都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以支付成了问题的核心,类似的支付平台也需要监管。但另一方面,监管层也不能不顾第三方支付给市场带来的活力,而一棒子打死所有的企业。这样不仅有悖十八届三中全会“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精神,还可能会造成一些企业倒闭,影响实体经济的活力。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是系统性监管,而不是局部监管。对于监管问题要从全局入手,需要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完成,解决金融监管困境。要以不伤害实体经济为底线,否则监管行为就会成为行政干预,违背自由市场经济的精神。
  
  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上,我们应该认识到,二者不是严格独立的的两个阵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应该是相互补充和促进,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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