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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互联网金融应根据不同模式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浏览量: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佚名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劝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撤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法律总监杨帆指出,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很难找到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还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应该更加着重于执法过程的分工和协调。谈及未来的立法价值,杨帆称,“赞成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为价值导向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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