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立法允许民企间借贷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浏览量: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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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后,民间借贷问题在各地变得棘手起来。南都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官网了解到,酝酿多时的《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就有“允许民营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条款设置。不过,这一条款能否最终通过尚不得而知。
企业主:此举利于民间借贷风险管控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民营经济组织之间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资金借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机构备案。非金融类民营经济组织不得专门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有中小企业主就此表示,民间借贷一直以“坊间”的方式存在多时,《条例》征求意见稿如能顺利通过,则在珠海将民间借贷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了,更利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管控。
起草人士:条款能否通过还未知
不过,市政府一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人士则认为,民间借贷属金融政策,而金融政策由国家掌控。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条款没有太大问题,但自从2011年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后,国家层面对于这方面的控制比较严。
上述人士表示,条款能否最终通过并实施,还不得而知。但作为一条目前来看较为理想化的规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予以了保留。
不过,上述企业主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民营企业借贷的规定早有相关依据。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目前,国家也在温州试点民间借贷政策。去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有了详细规定。
声音
民间借贷一直以“坊间”的方式存在多时,《条例》征求意见稿如能顺利通过,则在珠海将民间借贷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了,更利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管控。———一中小企业主
意见稿焦点
定期清理修改营商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建立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废止或修改不利于市场竞争、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
同时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的公共网络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公示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持政策、行业动态、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合作,以及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服务信息。企业进入平台,各类信息一目了然。
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时下较为时髦的“负面清单制度”,规定“民营经济发展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民营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的内容应当在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公示。”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促进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出台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清单
对民营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而对于近年来民营企业反映的办事难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则对政府部门要求出台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清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民营经济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清单,以减少许可审批事项及规范权力运作。”而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设审批事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建立听证和公示制度。
市法制局的上述人士解读称,出台行政许可审批的权力清单,有利于将行政部门的权力运行公开化、阳光化,利于民营企业监督政府权力运行。
办事不再多个窗口跑
相信不少民营企业主去行政服务窗口办事时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由于所找的窗口与所办的业务不一致而被推来推去。《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联合办理与首办负责”,即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民营经济组织成立相关事项的联合办理制度。设立人可以委托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统一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相关事项。
市法制局的上述人士解释,所谓“联合办理与首办负责”,比如某企业主要申请补助,原本应该是去行政服务的科工贸信窗口,却跑到了国土局的窗口,这时候国土局应该接下企业主的申请材料先受理下来,然后将材料转给科工贸信局有关窗口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