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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2日浏览量:来源:人民網浙江頻道作者:佚名
  
  近日,宁波象山法院制作并向社会公布《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社会提示书》,就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依据(合同或借条)、交付方式、利息约定及担保手续等问题作出详细建议及风险提示,并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诉讼时效作出提醒。
  
  据统计,2013年,宁波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14353件。另据统计,2012年-2014年6月,象山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4358件,佔商事案件总数的64%。利息约定过高、借款手续不规范、缺少担保成为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三大风险。
  
  一、民间借贷应订立借款合同或由借款人出具借条
  
  民间借贷应遵循“口说无凭,落字为据”,所有的交易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出借人签订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还应注意:
  
  1.合同或借条内容要规范、全面、简明,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2.署名要借款人面签。署名应由借款人亲自当面书写并署名,署名应遵循书写规则,在借条的右下方,严格按身份証上的名字签署,最好同时书写身份証号码。若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加盖公章。
  
  3.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涉及职务行为的,应由经办人注明其身份,以表明其为个人借款亦或代表企业借款,并明确其偿还责任。
  
  4.若借款人夫妻共同借款的,应要求两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
  
  二、现金交付、交付不明有风险
  
  法院对民间借贷应审查款项是否交付,为避免现金交付引发的举証困难,建议:
  
  1.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尽量採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条。
  
  2.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借款人提出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取得借款人的认可(出具收条等),并保留好相关証据。
  
  3.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归还部分借款或支付利息的,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并明确归还的款项系偿付利息抑或归还本金。在诸如多笔借贷等情况下,若无其他証据印証,借款人持有的归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条仍不能对抗出借人持有的借条。
  
  三、利息约定应合法、明确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1.关于口头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在借贷时若仅口头约定利息,须对方认可或者有相关的証据予以印証方能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利率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3.关于预扣利息。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4.关于复利。复利一般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结算本息后重新出具借条,并将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法院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四、借贷担保应办妥相关手续
  
  在借贷中设立担保,必须注意:
  
  1.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証,机器设备抵押应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2.动产质押应确保质物所有人为借款人本人。
  
  3.保証担保应注意保証人的资格、保証方式、保証期间、保証范围等内容的约定。其中尤其应注意保証期间的掌握,保証一旦“过期”,保証人即“脱保”,因此,对于保証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合法。
  
  五、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或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即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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