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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浏览量: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者:佚名

2020年11月1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为方便公众更加全面、客观、深入了解《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9号)有效期届满,为保障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领域有关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监管办法》。


二、起草依据


《监管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全文共分五章、58条,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共5条,主要是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对象和适用业务,并对省、市、县三级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6条,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要求,明确了办理程序。


第三章经营规则,共16条,主要是对融资担保公司营业范围、公司治理、担保责任计量、资产比例、风险控制及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7条,主要是对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有关违规情形及适用罚则进行了明确,对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对政府性基金或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等例外条款作了说明,对文件有效期作出规定。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监管办法》的印发公布日期是2020年11月16日,自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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