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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吴英案改判,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需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经营报作者:佚名
  备受公众关注的吴英案再起风云。7月11日,吴英死缓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但吴英坚称无罪,将继续申诉。
  
  从2009年扰攘至今的吴英案引各方关注,不仅是因为当事人吴英曾为福布斯富豪榜前列女富豪的传奇色彩,也不仅是因为其检举信涉及贪腐等“花边”爆料,更不仅是无证人作证、涉案资产未判先拍卖等怪奇程序。吴英案作为典型的民营企业家集资类案件,在死刑的量刑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的合理性与边界上均引起了学界与舆论一波又一波的大讨论。
  
  吴英案众说纷纭,至今未有结果,但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绝不局限于其个人的生死或个案的结果。吴英的生死当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她身后与所有民营企业家相关的集资类罪名所产生的后果,以及民间借贷乃至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空间。
  
  我国的实际金融垄断状态,导致贷款资源远远小于融资需求。全国企业总数中有99%均为中小企业,这些基本是民营企业,但在有限的资源里,银行显然更倾向于1%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大型国企或地方融资平台,而与中小企相对的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等又长期得不到发展,于是,大量的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这种一直在灰色空间之中的方式融资。
  
  而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最广泛适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事与刑事法律交织,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在1997年的《刑法》对其未有明确规定;但在2001年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涉及民间借贷的大量民营企业家几乎都会“躺枪”,而法官的主观意识占主导,自由裁量权又大,于是,可信手拈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很容易变相成为“专治不服”的“民营企业家专用罪”,而吴英所涉的集资诈骗罪量刑最高可处死刑。
  
  缠绕在吴英案上的疑团与争议依旧,但在讨论推动下的改革与尝试却已改变了整个政策环境与对集资类罪的取态。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式起航,在民间金融阳光化与合法化的呼吁下,民间借贷终于浮上水面,但其地位依然未被正视。今年3月1日,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对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民间借贷已获正名,但与完全合法化仍相去甚远。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方向以及民间金融的地位虽已确认,但其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却依然模糊。细则只制定了“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的严格规定,但是集资类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更改,对于何为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亦未有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难免让民营企业家存有报备了会不会被当成非法集资或高利贷的疑虑,让其陷入报备或被定罪、不报备又违法之间的两难境地。若民营企业家倾向于不报备,则强制报备制度将失去应有的效果,对民间借贷监管摸底的作用亦将荡然无存,更勿论在此基础上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
  
  在民间借贷已朝合法化推进的今天,吴英案中存在极大争议的集资类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仍然模糊,这将大为弱化刚刚出台的强制报备制及建立于其上的监管基础。厘清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法律边界,不仅牵扯着万千民营企业家的命运,更是民间借贷风险有效防范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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