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民间借贷关入法制“笼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浏览量: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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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
近年民间借贷“崩盘”事件频发,仅今年1至7月,我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数量就达到了3434件,审结的涉案金额近29亿元。
民间借贷“崩盘”事件频发的最大警示是,要谨防民间信贷市场高利贷化风险。高利贷都是拿高回报、高利润作为诱惑,许多人陷入其中难以自拔。一旦借贷方无力偿还,资金链便会断裂,立马全线“崩盘”,受害人血本无归。
人也好,资本也好,趋利是其本性。中国民间资本庞大,可投资的渠道却非常狭窄。对于老百姓而言,手中余钱渴望保值增值,民间借贷自然催生。但民间借贷并不代表就是高利贷,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很多是不要利息的,就是要,也是象征性的,是资本的趋利性催生了高利贷。因为,资本如同流水,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资本流动,这是资本市场的铁律。没有任何一个蓄水池可以无限蓄水,总有蓄满的时候,水满则自溢,资本“满”了也一样,也要向外流,向有利益的地方流。
可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量“满”后外溢的必然结果,高利贷则是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必然结果。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人为打压、堵塞只会适得其反,但如果不加监管、规范、约束,任其野蛮生长,民间信贷市场高利贷化风险就会越来越高。也就是说,对于民间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必须严厉打击,但同时,也要从规范民间借贷入手,从根源上治理民间非法集资、高利放贷行为。
所以,民间资本须有一个释放的出口,这就需要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用制度监管,用法律规范,用规则约束,让其有序健康发展。如此,不仅使庞大的民间资本流动趋于良性,也使百姓手中余钱得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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