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金融业态 >> 浏览文章

斩断伸向民间借贷的权力之手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7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佚名
  福建省三明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六条禁令”,明确公职人员不准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准参与高利转贷活动;不准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不准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此举旨在从制度上治理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歪风,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少数公务员的违规参与,特别是高利转贷等行为,极易诱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集资等问题,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违规参与因何屡试不爽?
  
  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公务员动用职权或者利用权力影响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有投资理财型、感情投资型、权钱交易型等。其实质就是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贴上权力标签的违规民间借贷行为。此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加剧民间借贷市场风险,而且容易在社会上造成错误导向,助长不正之风,诱发贪腐犯罪。
  
  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常从国有控股银行获得的贷款年利率为6%—8%左右,信用贷款年利率为2%—3%左右,而民间借贷年利率却在20%—30%。显而易见的巨大利差诱惑,以及公务员特别是某些拥有实权或社会稀缺资源的公务员的参与,使民间借贷成了追逐利益、权钱交易的游戏。
  
  尽管我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一些公务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参与民间借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官商勾结”因素。从制度层面来看,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使得金融机构把持信贷市场主渠道,压制了民间金融主体发育与成长的空间,使得民间借贷一直处在“地下”状态;而公权力失范,又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出现扭曲,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刘碧强看来,建立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公正的信贷市场尤为重要。“有必要适度放松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创新民间金融平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小额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官银”背后的权力寻租
  
  据报道,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温州,近些年却显得异常“沉重”。民营企业家“跑路”、自杀事件时有发生,高利贷背后的权钱交易隐现,相当一部分债主是当地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
  
  “官银”频现,在温州已是公开的秘密。实际上,不少公务员的资金进入民间借贷的通道,也是一条“权力寻租”的途径——凭借职权便利或者利用权力影响,以“办事通融或照顾”与“放贷或搭桥收息”进行交换。
  
  “通常的规则是,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贷收息,互惠互赢,其实就是变相的行贿与受贿行为。”一些企业主坦言,在权力与金钱交织的人情社会,“借贷”助长了公共权力行使的异化。
  
  而资金流出,同样屡现公务员的身影。信贷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找担保公司借钱,只要有公务员担保,手续一般能够顺利办下。”
  
  不少网友认为,温州民间借贷曾对地方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作用,但“官银”频现也暴露出了金融监管上的问题,危害不容小觑。而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官银”的民间借贷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或“短平快”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
  
  专家指出,对公务员而言,其收取高额利息或者差额利息则是变相地收受他人财物。以利用职务便利形成的“民间借贷”交织着信贷规模、利息、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加剧了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全民化的金融市场危险倾向,容易引发套取银行信用高息转贷、权力寻租、非法洗钱、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纪违法活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专家表示,合法民间借贷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的情况。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影响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具有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性和平等性,同时损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不仅是个金融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丁刚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爆发,“借贷”引起的社会深层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加强治理刻不容缓。
  
  “必须有效遏制非法民间借贷行为,切断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用明确、刚性、健全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民间金融秩序,铲除民间借贷市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丁刚告诉记者。
  
  根治须明确权力边界
  
  记者发现,针对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当前存在诸多政策法规层面的“难点”,如违规借贷的界定、处罚等方面,相关法律与党纪政纪的规定比较宽泛、含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如何界定公务员的相关行为是否违规?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4倍向非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以普通人身份较低利息借款再以高额利息向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从银行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再出借非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差额利息等情况,但各地对“高额利息”、“差额利息”等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若违规,党纪政纪该如何定性量纪也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适用的条款包括违规参与营利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受贿等,但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种条款也没有明确。
  
  专家表示,实践中,“以借为名受贿”其实就是一种隐性腐败,公务员之所以敢开这个口,就是知道对方需要自己的权力,而自己则可以通过“借贷”这个名义来获取经济利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指导意见,列举了“明借实贿”的认定因素,但对“贷”的情况却无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利用手中公权力参与民间金融资源利益分配的并非个案。民间借贷阳光化固然是解决此问题的一剂良方,但前提则是破除“权力寻租”,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根治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必须明确公权力边界,健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堵塞公权力渗透并介入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漏洞,实现依法控权。”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叶勇建议,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金融市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实现权力规范、阳光、透明、高效运行。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监管层叫停 银行理财冲时点揽存款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