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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学会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佚名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有的案子案情简单矛盾却很突出,主要集中在对借款人、出借人及还款事实的认定上,主因是借条书写不详尽、还款操作不规范等。日前,柳南法院的法官通过典型个案,以案说法,希望能够在民间借贷中对相关当事人加以提醒,规避风险。
  
  案例一:2012年5月,张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还款日期。因张某未及时还款,林某将其诉至法院。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是韦某拿去用了,而且林某也是知道的,应该找韦某要钱。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借款的确是韦某所用,因出借人林某不信任韦某,才要求张某出具借条。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偿还林某的借款10万元。
  
  说法: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其反映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性质。出具借条说明了两个事实:出借人已交付借款,出具借条人即为借款人。本案中,张某答辩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能改变张某借款人的身份,他仍应向林某返还借款,但是,对于借到的钱被韦某用掉,张某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实际使用人韦某主张归还。
  
  案例二:2013年2月,陈某向覃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及时还款,覃某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并没有向覃某借款,覃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中的出借人一栏是空着的,而且他已经将部分款项归还给李某。覃某则表示并不认识李某,且未收到陈某归还的借款。最终,法院判决由陈某偿还覃某5万元。
  
  说法: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存在借条未写明出借人的情况,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因陈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就是借款实际的出借人,最终,根据借条,法院确认了覃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陈某归还覃某借款5万元。至于陈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陈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
  
  案例三:何某向韦某借款2万元,今年1月,韦某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借款2万元。何某辩称自己已向中间人陈某归还现金1万元,目前只欠1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借款的确是通过中间人陈某介绍发生的,但陈某否认收到过何某自称偿还的1万元还款,韦某也否认委托过陈某收款。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何某偿还韦某2万元。
  
  说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何某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1万元,也无证据表明韦某委托陈某收款,因此,何某的还款不能认定为归还韦某的借款。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归还韦某借款2万元。
  
  提醒: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给予最大程度的避免。首先,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随便签字;其次,归还借款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另外,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而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得不偿失。此外,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记得补打收条,或有银行转账凭据,以证明借贷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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