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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推动理论创新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浏览量:来源:财新《新世纪》作者:张晓朴 朱太辉 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张晓朴朱太辉|文作者供职于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远超过了美欧等发达市场。尽管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的绝对影响还不算大,但边际影响已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和业务模式,正在对金融理论发展产生渐强的驱动力。它不仅深化了我们对传统金融理论中信息不对称、货币属性、支付体系等重要范畴的理解,也在不断扩展传统金融理论的边界,甚至可能催生新的金融理论。
  
  深化并拓展金融功能理论
  
  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在1995年就提出了著名的“金融功能理论”,其核心观点是金融体系拥有六大基本功能:一是为商品、服务和资产交易提供支付和结算系统;二是分割股份和筹集大规模资金;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配置经济资源;四是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五是提供价格信息和促进不同部门的分散决策;六是处理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更加稳定。莫顿关于金融功能的概括,在过去20年来被学术界认为是相当经典和全面的,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日益凸显金融的其他功能,例如近年来的社会功能。
  
  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演进看,其在创造机会、改善公平、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传统金融体系难以替代的作用。P2P缓解了小微企业的信贷约束,众筹(股权型)为个人创业和企业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本质上都是在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创造机会,激发社会创造力。余额宝类产品对投资金额没有限制,为小额投资者和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提供了增值渠道,降低了金融市场投资的准入门槛,事实上提高了金融投资的公平性。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低、服务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更好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改善了金融竞争,有助于低收入群体更好地积累资金、平滑消费、管理风险和改进生产技术,从而降低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
  
  如果把创造机会、改善公平、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等命名为金融的“社会功能”,很自然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功能究竟是金融的一种越来越凸显的新功能,亦或只是以上六种功能的延伸?罗伯特•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金融到底能在社会良性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不论作为一门学科、一种职业,还是一种创新的经济来源,金融如何帮助人们达成平等社会的终极目标?金融如何能为保障自由、促进繁荣、促成平等以及取得经济保障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如何才能使得金融民主化,从而使得金融能更好地为所有人服务?”
  
  很多人认为,社会功能不是金融体系的一项新功能,可以由其他功能推演而来,是传统金融功能正外部性的极大体现。例如,学生贷款、风险投资都是很好地帮助贫困阶层或创业者实现上学或创业理想的工具,只是金融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配置经济资源”的功能客观上达到了社会效果而已;近来发展迅速的微型金融在减少贫困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中金融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金融服务的边界范围。同时,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担心,扶贫、消除不平等本应是政府财政的主要职责,金融体系的经济功能是其本职职能,而社会功能是其辅助职能,金融体系的社会功能要以商业可持续为前提。一旦把这些功能加到金融体系,会导致金融的异化和金融风险的集聚,这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当警惕。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将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的“居者有其屋”计划,通过房利美和房地美等转嫁给了金融体系;中国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长加快,也是政府财政职能金融化的另一种表现。需要指出的是,担忧财政职能金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干预导致了金融资源错配。但如果技术进步、管理革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函数和收益函数,风险和收益组合的无差异曲线发生了变化,金融体系因此将业务经营的可行性边界或有效边界(efficientfrontier)扩展到了“社会功能”或者“财政职能”范畴,政府干预和资源错配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开始强调金融的社会功能,甚至有学者倾向于认为社会功能应成为一种新的金融功能。例如罗伯特•希勒等认为,金融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存在的,金融应当促进社会公平,不应是为了赚钱而赚钱。金融学作为一门功能性学科,应在这些方面有所造诣。经济学家拉古拉迈•拉詹的研究以及“穷人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的实践等也表明,金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金融体系的包容性发展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缓解富人更加富有、穷人更加贫穷的社会“马太效应”,让财富服务于技术、思想和努力工作的人,而不仅是为了积累财富。近年来在微型金融领域颇有建树的贝琪兹•阿芒达利兹、乔纳森•默多克等认为,致力于为穷人服务的微型金融既是一种经济理念,也是一种社会思想,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贫困。世界银行在评价一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时,也明确把金融可获得性作为四维评价体系中的重要一维。
  
  其实,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功能是否为金融体系的新功能并不是关键,重要的是其与经济功能之间的关系。基本功能与新功能之间的界限并不好划定,即使在罗伯特•莫顿界定的金融体系六大基本功能中,最基本的功能可能是支付结算和配置资源,而其他四项功能则是在这两项功能上衍生出来的“新功能”;金融体系的社会功能则是在其经济功能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见下图)。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核心问题是,金融体系的社会功能与其经济功能是否矛盾,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还是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金融体系的社会职能是否影响金融体系的盈利性和可持续发展?
  
  丰富金融发展理论的实践路径
  
  其一,互联网金融丰富了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深化的实践路径。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研究指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价格和数量管制,影响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了整个经济发展;负利率加剧了通货膨胀,带来宏观经济的不稳定。相应地,他们建立的“金融深化理论”指出,政府应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放开市场准入,鼓励金融机构充分竞争;放开利率管制,使金融资源能够根据利率水平的高低更多地配置到高效率部门。由此可看出,按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金融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府主动作为,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推行。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事实上在加快推进中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余额宝本质上在推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P2P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提供信贷居间服务给信贷机构带来了竞争。这表明,市场自发力量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突破,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深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在践行金融深化理论的实践中,既可以在现有金融体系之中推行,也可以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突破;既可以是政府主动为之,也可以是市场自发而行,且市场不会长期坐等政府的推动。
  金融体系功能演进
  金融体系功能演进
  
  其二,互联网金融丰富了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在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主要是提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以及资金的配置效率。而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表明,激发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活力也是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机制。在激发创业方面,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有助于解决交易支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净化电子商务环境,推动了电子商业领域的创业潮;P2P、众筹、网络小贷等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创业的信贷约束,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提高整个经济的生产效率。相关研究测算表明,受益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小企业增加的资金支持,可能在中国经济领域内创造500万-1100万个就业岗位。在降低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网络效应(networkeffect)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成本,通过“薄利多销”扭转了传统金融服务在收益上的边际递减规律,或者提高金融服务收益从边际递增向边际递减的阈值。以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为例,有研究测算表明,2013年由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节约的支付成本约为500亿元,照此发展,截至2020年其累计节约的成本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在当前的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这无疑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转型。
  
  其三,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更好地推进金融创新与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融合。当前,金融市场中的很多创新都是一种非生产性的零和博弈。这些创新虽然丰富了金融产品、提高了市场流动性、有助于更好实现价格发现,但对实体经济的直接贡献并不明显,有些创新甚至是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自我循环、自我膨胀。对此,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曾略带批判性地指出,这几十年来惟一有益的金融创新是发明了ATM机。
  
  互联网金融则不同,它们依托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同时,实实在在地放松了金融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的条件,将低收入群体、边远地区客户、小微企业等纳入服务范围,缓解了贫困群体、小微企业等的金融约束,提高了服务效率,改善了服务体验。因此,传统的金融创新主要是对现有金融服务对象、金融交易产品上进行“排列组合”,对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大多是间接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则是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增加了金融服务对象,丰富了金融交易产品,对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大多是直接的。
  
  ***普惠金融理论的潜在悖论
  
  普惠金融的实质在于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关键是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农户、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等)提供平等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就金融体系发展而言,发展普惠金融对应的是提高金融体系的深度、广度和可获得性。然而,发展普惠金融与保障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并非没有矛盾。普惠金融要求改善贫苦地区、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但这些金融需求者的收入波动大、价格承受能力低、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但对于作为金融供给者的金融机构而言,这些领域的金融服务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风险也相对较大,有悖于商业可持续和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理论界将此称为普惠金融发展“悖论”——需求方希望低成本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供给方希望高收益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矛盾。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此“悖论”:从开户比例、储蓄比例、贷款比例、ATM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布密度来评价,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要落后于发达国家,高收入群体获得的金融服务远高于贫困人群;并且传统金融机构在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中可能发生“使命漂移”(missiondrift),即迫于盈利压力和可持续性发展而改变服务宗旨和经营策略,转以盈利为导向,偏离扶贫和普惠使命。
  
  这一“悖论”拖延了世界各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步伐,也最终制约了金融体系在改善公平、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的效力。在没有新的金融服务技术和运营模式出现前,世界各国只能寄望于财税补贴或者政策性金融来缓解此矛盾。但由于低收入国家和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实力本来就比较薄弱,财政补贴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这一困局。
  
  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的发展本质上需要金融体系的包容性发展(financialinclusiveness),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助于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悖论”。前文借助马科维茨有效投资组合理论中的可行性边界或有效边界已经阐释,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贡献,是由于技术进步使然,是基于成本、风险和收益考量之后的主动为之。一方面,在经营技术层面,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新渠道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物理网点和基础设施的不足,有助于改善金融体系的深度、广度和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在经营模式层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分散性、开放性以及独特的网络效应(规模越大、参与者越多,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收益更大),有助于缓解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金融服务的高成本支出和规模不经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降低了服务成本,扩大了服务边界,特有的网络效应保障了服务收益,两方面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上具有了商业可持续性,也将传统金融机构的“财政使命”转化为了自身的“商业业务”。从中国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更多地惠及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偏远地区群体,在发展普惠金融上表现出了不俗效果。当前,中国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的手机支付在电子支付中的占比远高于一线城市;西藏的拉萨和林芝是手机支付占比最高的城市,按照手机支付活跃度排名,前十大城市中西部城市有七个,另外三个是广东云浮、茂名和海南三亚。相关研究的测算表明,在P2P、电商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的驱动下,中国小微企业融资覆盖率有望从2013年的11%提升至2020年的30%-40%。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只体现在服务技术上,还有经营模式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理论的影响并不局限在金融功能理论、金融发展理论和普惠金融理论三个方面,其在推动金融中介理论、货币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货币政策调控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发展上,是否具有“这次不一样”的表现,还有待于继续观察和研究。■
  
  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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