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浏览量:来源:财新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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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11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已于10月31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同时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国务院要求银监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方面,意见指出,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而且,要求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国务院要求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