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分段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分段计算
2019年1月1号出借一笔款项,利息每月2%,借款一直未予偿还,2021年起诉利息如何计算?
因该笔借款发生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日实施),等几部法律司法解释之前,并持续至今,因此相应利息计算方式应分段分情况予以计算。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仍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该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低于月2%的标准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标准进行计算;当该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高于月2%的标准时,仍以月2%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