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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办法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4日浏览量:来源:金融时报作者:佚名
  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日前联合出台《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走新型专业化金融服务模式之路,并力争将浙江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和各种“宝宝”类互联网理财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已有16家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224家P2P公司。新兴金融业有效推进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体验式、便利化服务。但与此同时,由于门槛较低和监管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有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67家P2P平台出现兑付困难、跑路、倒闭等风险,其中浙江有60家。
  
  《办法》在提出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同时,重点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加强信息披露,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办法》主要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业态制定相应的规则,旨在促进浙江省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把浙江省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办法》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办法》明确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货币资金转移、客户备付金管理、客户实名制作出详细规范。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办法》强调其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等。同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
  
  对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办法》强调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此外,还要做好信息披露、风险警示等工作。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通过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全力营造扶优限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同时,强化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根据《办法》,浙江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浙金融管理部门将参与建立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跟踪分析全省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推动建立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办法》还支持筹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大数据行业信用体系;建立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探索建立同业互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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