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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乱象纠纷多 涉案金额总计达5584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浏览量:来源:城市商报作者:佚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典当行业在融资市场非常流行。繁荣背后,典当纠纷逐年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统计显示,苏州姑苏法院自2013年至今共受理典当纠纷16件,涉案标的额总计5584万元。其中最大涉案标的1374万余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达349万余元。
  
  昨天,姑苏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典当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醒公众及典当企业加以重视。
  
  ■典型案例
  
  当金利息预先扣除
  
  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2003年,原告苏州W典当行起诉被告周某、许某,要求被告偿还当金60万元、综合费20.4万元,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查明:原告和两被告签订《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当金60万元,两被告以自有房屋作为当物提供抵押。之后,原告向两被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当票。写明月费率2%,综合费用1.2万元,实付金额58.8万元,当期一个月。后因两被告在当期届满后,既未续当,也不赎当,原告就发出绝当通知,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的当金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所以在判决中将原告主张的当金中预先扣除的1.2万元综合费予以驳回,但是实付金额58.8万元予以支持。
  
  典当综合费率过高
  
  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2014年,原告苏州W典当行起诉被告高某、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当金95万元、综合费16.34万元,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查明,原告和两被告签订《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当金95万元,两被告以自有房屋作为当物提供抵押。其后,原告向两被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95万元的当票,写明月费率3%,综合费用28500元,实付金额921500元,当期一个月。后因被告在当期届满后既未续当也不赎当,原告就发出绝当通知,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的当金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所以在判决中认定,当金本金应为921500元,并且当票中约定的月综合费率3%的标准超过了两部委《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诸多乱象
  
  姑苏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欣向记者分析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典当行业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
  
  一是预扣当金利息侵犯当户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部分典当企业以高额滞纳金、综合费率掩盖高利放贷。
  
  三是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即存在担保物权不登记现象。
  
  四是部分典当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的现象。
  
  既然利息、综合费用等成本这么高,那么当户为何还要选择典当呢?原因就在于“典当灵活简便,融资快。”徐欣告诉记者,当户往往是搞投资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他们融资渠道有限,有的资信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典当业务中,最快一两天即可放款。
  
  ■法律问答
  
  1.典当行可以收取的典当期限费用有哪些?
  
  答:典当行可以收取典当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关于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综合费用分为,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7%,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2.典当中未约定当物或虽约定拟抵押的房地产但抵押权未设立、无效时,如何认定典当的效力?
  
  答: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当前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立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3.绝当物品如何处置?
  
  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本文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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