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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阶段约定“抵押物抵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浏览量:来源:长江商报作者:佚名
  翁先生咨询:黄冈一家公司的老板是我的发小,前年9月他找我借了500万,借期一年。因为他没有按期还款,去年10月我把他起诉了,请求他偿还我的借款、利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法院判决他偿还我600多万。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他也愧疚,就以他公司的采矿权证(一个小矿产)作价600万直接抵了欠我的钱,我也就把零头几十万抹了,现在采矿权证已过户到我开办公司的名下。但最近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认为抵债协议无效,要法院收回矿产权证,请求法院对全部债权按比例清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担保法是有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规定的前提是“不得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有上述约定,否则容易产生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乘人之危的局面。但本案中,你们双方是在债务人及抵押人被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抵债,这不是法条上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时的抵债”,不存在你乘人之危的问题,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应该及时和律师向执行庭说明上述道理,这样执行庭是不会收回采矿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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