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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三种方法很明确!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9日浏览量:来源:大律师说小案作者:佚名
  法律知识要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的,也有没有约定利息的,例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较近的人之间,这种借贷一般都是基于熟人关系而不约定利息,但是与职业放贷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这种借贷关系肯定都是要利息的。无论借款合同约定收利息与否,出借人在借出款项后都存在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归还的可能性,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借款的,对于逾期的借款利息是否要计算,该如何计算,有哪些计算规则等,现在小编就根据法律的规定,说说借款人逾期还款时的逾期利息确定规则,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小编认为关于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时,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主要确定了三个规则:
 
  一、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这项计算规则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就对借款逾期利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在实务中一般逾期利率要高于借贷利率,以示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惩罚性,含有承担违约责任性质。但是,即使是逾期利率,其利率标准仍然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红线。
 
  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依法按借款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根据这项计算规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与逾期利率是一致的,也就是借款期内利率是多少,逾期利息就按该标准计算。
 
  三、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也没有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的,依法直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这种情况的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较近的人之间,提供借款是基于熟人关系,所以不会在意利息的问题。但是对于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很可能会给出借人在按期回收借款后的款项利用上造成损害,例如出借人计划收回款项后购房或其经济投入等,这种情况下虽然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定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给出借人。
 
  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逾期利率的确定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应用的判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
 
  实务案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对借款期间的利率没有约定,也可能是约定不明,因此法院按利率6%的标准支持了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
 
  案情摘要: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称,魏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但双方借贷对于利息约定不明,魏某某已于2008年2月份归还刘某某10000元,但没有约定是返还的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魏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07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实际计付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魏某某承担。魏某某辩称,魏某某的借款用于与他人合伙的威乌高速盐窝服务区工程,非个人借贷,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出借人与借款人需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同时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款项。2007年7月31日魏某某为刘某某出具了52000元的借条,刘某某将50000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折交由魏某某控制使用,刘某某、魏某某之间成立借款本金50000元的民间借贷行为并生效,双方应根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魏某某虽然主张自己只使用其中10000元且已归还,其他剩余款项应由从事工程项目的公司承担,但现有证据证明,借条由魏某某本人出具、借款存折交由魏某某控制,该借贷关系的双方为刘某某与魏某某,至于款项用途,不能改变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魏某某主张除已归还的1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由从事工程项目的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法院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刘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07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实际计付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律小编说案:上述的案例中,由于没有约定利率,或者很大可能是借贷双方单独的约定了借款利率,但出借人在本案中无法举证证明利率的具体标准。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利息不明,逾期利息只能依法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今天学习的法律知识虽然比较简单,但实用性却非常强,在法律实务当中会经常用到的。再重复一下这个法律知识吧,对于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确定规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借款期内的利率,如果既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依法直接适用年利率6%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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