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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局职权范围未明确包括P2P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制亟待成型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浏览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佚名
  10月份以来,各地密集挂牌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加挂地方金融办牌子。继吉林、广东、福建之后,10月25日,重庆市、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日挂牌成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材料,明确“7+4”类机构监管范围。不过并未提及P2P网贷,但曾有监管人士提议,P2P网贷也应纳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范围。多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士对此表示,这块尚待明确。
 
  “7+4”类机构未提P2P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体系正在紧锣密鼓的建立。即在监管机构上明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办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
 
  在监管对象上,明确了“7+4”类机构监管范围。具体来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这四类机构,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然而,“7+4”类机构并未提到网贷,这个行业由谁监管?
 
  2017年11月,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邱亿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便透露了“7+4”类机构,彼时他表示,P2P网贷平台监管尚待明确。
 
  多位地方金融办人士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东南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没有明确。”
 
  不过,华南某省一位接近金融监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管金融的省领导曾提议,应为“7+4+1”类机构,即包括P2P网贷(或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他看来,对于P2P网贷监管,应由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
 
  多位P2P平台高管坦言,相比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网贷行业体量很小,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和精力有限,对此重视程度也有限。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现实情况是,在地方层面,由地方银监部门和金融办共同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网贷整治办,进行整改工作。
 
  今年8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问题清单共计108条。目前全国多地P2P平台已提交了自查报告,仍在等待现场检查。至于验收和备案,尚无相关时间表。
 
  地方也在筹建“金稳委”?
 
  值得一提的是,“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法首现。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该机构于11月正式成立。
 
  《福建日报》10月24日消息称,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我省有关金融协调服务、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承担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联系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人士,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一位地方央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实听说地方也在筹建金稳委。也有媒体报道,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将作为金稳委办公室的“腿”,也就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也有地方金融办人士将“省金稳委”理解为地方议事协调机构。对于金融工作,各地一般都有地方议事协调机制,但存在一些差异。比如,早在2017年10月,山西省政府官网显示,为建立健全全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切实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撤销山西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山西省长楼阳生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省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今年10月,北京市副市长殷勇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第六届年会”上演讲时建议,在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分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个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人民银行,成员单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这样,形成由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建立金融议事协调框架,各部门监管力量密切配合,央行在金融稳定和问责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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