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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5)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浏览量:来源:法商研究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 
[42]参见吕伯涛主编:《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4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447页。 
[47]根据有的学者组织的问卷调查发现,在1222份调查问卷中有852人(占70%)不支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参见李凤章:《从事实到规范:物权法民意基础的实证研究———以土地问题为中心》,《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这说明多数民众可能并不在乎交易安全的考虑。 
[49]崔建远教授主张客观标准。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须考虑价格合理与否,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并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即可,只有在动产善意取得中必须考虑价格的合理与否。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53]参见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55]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56]参见陈小君等:《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对于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57]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