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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典当行业的财产型犯罪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浏览量:来源:南宁法律咨询作者:佚名

近期,东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侵财类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两起涉及典当行业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利用典当行业“快捷、灵活”特点,将非法取的财物通过典当变现,实现短期内迅速处理赃物,骗取钱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类犯罪,往往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不仅严重干扰了典当业的正常秩序,还极易使典当行业成为刑事犯罪滋生的温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典当行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某些典当行存在认物不认人、审批门槛较低的问题。相比于银行发放贷款前严格的层层审批,典当行的审批形式单一、手续简单方便,容易造成审批流于形式。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诈骗取得的翡翠饰品作为当物,典当行并未认真核查典当物品的来源,即贷款给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可以轻易将赃物变现,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二、典当行在案件中存在不愿配合侦查、甚至抗拒刑事处理的情况。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当物的赃物一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回,典当行即会蒙受损失,而若典当行将限额内绝当的物品变卖,将会减少损失,甚至因此获益。所以在案件侦查处理的过程中,典当行一般都希望通过民事的手段追回自己的损失,存在不配合侦查、甚至抗拒刑事处理的情况。


三、涉及典当行业的财产型犯罪涉案的赃物一般数额较大,流转较快,较难追回。典当行在进行质押、抵押的典当过程中,为了降低风险、加快资金流动,一般当期比较短,对在当期结束还没有赎当的死当、绝当物品会进行比较快速的流转、变现。而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从被诈骗到发现被骗都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待到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时,往往涉案的赃物已经通过多次流转,较难追回原物或者进行损失价值评估。


四、典当行在案件中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尚未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典当行“善意收赃、处赃”的情况,即典当行于收当时依法对当物的权属和来源尽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当物为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而予以收当,典当行并向当户支付了相应当款的行为,后经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所收当物为赃物。如在犯罪嫌疑人董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更改受害人的股东信息,并以营业执照、房产证丢失为理由利用伪造的公章和法人签名补办受害人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书,典当行工作人员通过核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书,即向犯罪嫌疑人办理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32亿元。


由于立法尚未对典当行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此案中该典当行能否成立善意收赃存在适用法律模糊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一是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促使其规范发展。一要规范典当行业准入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以发现隐蔽性问题,及早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二要加强典当行业从业资质审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三要进行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改变典当行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滞后的局面。建立当物权属和来源的核查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当物的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程度的权属来源核查机制,例如房产的抵押典当业务,可聘请律师对房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从而规避风险。


此外,应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对典当行业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当被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善意处赃”现象,规定明确的制度。典当业涉嫌收赃的问题向来为社会所诟病,引发了社会对典当业的偏见,典当行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处理赃物的选择。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典当行的权利义务,严格界定善意收赃的成立条件,遏制典当行故意收赃处赃或应查不查的情况,从而减少赃物典当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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