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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浏览量:来源:王贝贝律师作者:佚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佟官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市。


一审被告: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程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负责人:韩振友,系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民用机场附属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负责人:王志广,系该项目部经理。


一审被告:韩振友,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一审被告:程新伟,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一审被告:王志广,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及一审被告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公司)、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快达沿海分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民用机场附属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项目部)、韩振友、程新伟、王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宏源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有资质的典当公司,宏源公司与快达公司、快达沿海分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北方公司为本案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其不守诚信导致本案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应当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宏源公司的案涉典当抵押业务是否办理登记,并不影响该笔业务的典当性质,但二审法院却错误地将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变更为民间借贷合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按照5%/月计算”属于无效条款,原审判决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损失。对于借款人多付的综合费用及利息金额应抵扣为当月的本金还款,经计算抵扣后借款人已经不欠宏源公司任何款项;2、原审认定案涉担保未过保证期间,判决北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北方公司代借款人还款时案涉的保证期间尚未开始,“北方公司代借款人还款的行为”与“宏源公司要求北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北方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依法免除。原审应当驳回宏源公司对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北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宏源公司与快达公司、快达沿海分公司之间于2013年6月1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宏源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专业典当公司,依法经营典当业务。宏源公司按照其业务经营范围在与快达公司、快达沿海分公司签订案涉抵押借款合同时对借款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借款期限、抵押物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宏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北方公司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王志广在为宏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共同为快达公司、快达沿海分公司所欠抵押典当借款进行代偿担保,且快达沿海分公司的负责人韩振友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亦再次确认前述合同中的借款性质为典当借款,北方公司、韩振友亦向宏源公司实际偿还了相应款项。现宏源公司认可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1月15日前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综上,应当从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主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合同约定的费利的内容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并综合衡量后予以确认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二审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不符合典当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据不足。关于北方公司主张应当依法免除其保证责任的问题。因北方公司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王志广为宏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共同为快达公司、快达沿海分公司所欠抵押典当借款进行代偿担保,且之后北方公司向宏源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故原审认定北方公司的付款行为系履行保证承诺并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席铁斌


审判员    闫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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