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70万无理拒还 债务人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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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公司向人借出70万元,借债人以房屋做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借债人违约拒不还款,被起诉后卖掉抵押房屋赔偿仍不足以清偿,最后,只得另卖宅基地做赔。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富达成协议。
2008年8月22日,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郭富订立《借款抵(质)押合同》,约定: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70万给郭作为经营流动资金,郭以其自有房屋一幢作为抵押,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3%,费用率2%,执行综合费率5%,利息按月支付;郭违约则按预期还款天数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依约借款70万元给被告,但郭收到借款后却未履约还款也未支付利息。2009年6月30日,联兴公司以自己公司名下所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为郭提供担保。但过后,郭及联兴公司仍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经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联兴公司先后向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共10万元。
随后,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为追讨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两被告确认欠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110万元,自愿定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0月12日,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调查后得知被执行人有部分偿还能力,遂将被执行人郭富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所得48.2万元用于支付申请人。
2013年11月30日,申请人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得知被执行人仍有偿还能力,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郭富确认截至201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及利息共计1193005元。随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郭富经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郭富自愿以其位于河池市“拉登小区”的宅基地一宗转让给买受人韦某,由其支付上述款项以了结本案的债权债务。现买受人已全部支付上述款项,法院得以执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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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郭富订立《借款抵(质)押合同》,约定: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70万给郭作为经营流动资金,郭以其自有房屋一幢作为抵押,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3%,费用率2%,执行综合费率5%,利息按月支付;郭违约则按预期还款天数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依约借款70万元给被告,但郭收到借款后却未履约还款也未支付利息。2009年6月30日,联兴公司以自己公司名下所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为郭提供担保。但过后,郭及联兴公司仍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经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联兴公司先后向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共10万元。
随后,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为追讨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两被告确认欠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110万元,自愿定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0月12日,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调查后得知被执行人有部分偿还能力,遂将被执行人郭富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所得48.2万元用于支付申请人。
2013年11月30日,申请人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得知被执行人仍有偿还能力,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郭富确认截至201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及利息共计1193005元。随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郭富经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郭富自愿以其位于河池市“拉登小区”的宅基地一宗转让给买受人韦某,由其支付上述款项以了结本案的债权债务。现买受人已全部支付上述款项,法院得以执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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