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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综合费用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浏览量: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本案例取材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典当公司与雷某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雷某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用以典当借款100000元,典当期限为3个月,即到2021年9月7日止,典当利息为当金的0.3%,综合服务费为当金的2.7%。


合同签订当日,即对当物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典当公司向雷某指定账户支付了当金,并出具当票。2022年4月,典当公司向雷某出具了《续当凭证》。


续当期限到期后,雷某未能偿还当金,故典当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典当公司请求对本金按0.3%/月计收利息、按2.7%/月计收综合服务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典当合同约定的月利息0.3%、月综合费2.7%,虽均未超出《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内容,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在本案中,典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其每月按费率2.7%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相匹配。综合考虑典当公司提供典当服务即借款用资的总成本,参考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的现状,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对雷某在当期内及当期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合并以2021年6月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按照15.4%年利率计算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是否过低。


二审法院认为,在续当期限届满后,典当公司与雷某并未协商继续续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本案典当房屋已成绝当,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典当公司上诉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该条款系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情形的规定,不符合本案绝当实际,其依据此条款请求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绝当物品处置的规定,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当户未偿还当金的,应当偿还,还应当按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须支付综合服务费用。典当公司主张按照0.3%月利率计收利息,一审在扣除雷某前期偿还本息后,按15.4%年利率计算支持了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已经超过了典当公司的利息主张,但由于雷某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不再对此进行纠正,故驳回典当公司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例虽是外省案例,但对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说理部分仍应足够重视。银保监通知中关于综合费收取的相关表述与《典当管理办法》有一定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目前未形成统一裁判思路。因此建议典当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房地产典当业务的操作中,增加对当物房产的相关服务内容,比如定期巡查房屋现状、定期查询房屋档案信息等,并留存好关于巡查、查询的相关证据,以确保当期内的利息及综合费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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