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抵押权是否可以让渡?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浏览量:来源:新华网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借贷现象,而借贷纠纷也频频发生。从而抵押物成为了借贷中的“重头戏”。谈及抵押物就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那你们知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区别吗?而抵押权又是否可以让渡呢?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

那么抵押权是否可以让渡呢?这就要谈及到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的是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抵押顺序。

打个比方来说,假如A、B、C之间存在抵押关系,B、C为抵押权人,A为抵押人。那么B、C就享有抵押权。如果在B、C中,B想要让渡自己的抵押权,那么B在行使自己的让渡权时,必须要告知C,并且要得到C的书面同意,且不能对C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前提下,双方都可以进行抵押权的让渡。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