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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抵押是否要转移机器设备的占有?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问题提出:

  (1)机器设备抵押是否要转移机器设备的占有?

  (2)未经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3)若债务人(抵押人)已不知去向,我们该怎么办?
  
  答: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无论是从一般常识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以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基本特征,这也是抵押权区分于质权、留置权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正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而抵押权人也无须支付保管抵押物而发生的费用和承担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此其一。
  
  其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生产设备(第四项)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七项)皆可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于机器设备抵押,法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署生效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而已。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对特定财产设立抵押的事实并不知情,而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该财产。如果第三人明知抵押财产已设立抵押而仍受让该特定财产,则不是善意第三人,法律无须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出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根据该条规定,机器设备抵押的登记公示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皆可委托代理人前往办理。因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应当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但并非未经登记,抵押权人就不享有抵押权。
  
  其三,如果能与抵押人协商或者事先已获得抵押人的授权,可以补办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无论能否补办,皆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同时起诉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若不能和解且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可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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