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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约定不明抵押合同不能成立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4日浏览量:来源:绍兴县报(杭州)作者:佚名
  在借条中清楚地写着“以4台机器设备作抵押”,却被仲裁委裁定抵押不成立。那么,“白纸黑字”的抵押为什么不能成立了呢?
  
  去年10月,柯桥市民小何因资金周转紧张,向朋友老王借款10万元。为保险起见,老王让小何把厂里的4台机器作为抵押担保,小何表示赞同,并将这个事项写进了借条中。有了这颗“定心丸”,老王感觉到万无一失了。可没多久,小何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之后不知去向。老王只好拿着借条申请仲裁,要求小何还款,并兑现自己的抵押权。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小何用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借款,但在借条中只有“4台机器设备”这样模糊的字眼,对抵押物的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不能成立。
  
  对此,绍兴仲裁委工作人员解释,依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最终,仲裁庭裁决小何归还老王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认定抵押并不成立。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经济活动中遇到需要抵押的事项,在相关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抵押物信息,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同时最好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且,如果只是在借条或者合同里约定以特定的动产抵押担保,不能对抗已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登记过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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