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万 合同写“抵押房产”却无效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浏览量:来源:重庆时报作者:记者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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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重庆市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并就最高法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民间借贷案件量逐年攀升
市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复杂因素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
陈彬介绍,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新的司法解释,也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和促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理性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司法指引。
P2P平台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陈彬介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P2P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方式快速崛起。今年7月18日,央行会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将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陈彬解释,新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贷款平台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外,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两线三区”分段合理计收利息
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
陈彬表示,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相关案例
借款合同说明用房产作抵押
未办理抵押登记
合同条款无效
2013年7月2日,郑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
随后,雷某向郑某提供了其与刘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渝北区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郑某想优先处置雷某的房产行不通。
市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告诉我们,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杜丹称,郑某告雷某一案,如果雷某还欠有他人借款,而且被他人办理了抵押,郑某就只能吃哑巴亏,让他人先进行房产处置。剩余的钱才能用来还给郑某。如果多个出借钱的都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则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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