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行业现状 “松绑”小贷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浏览量: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作者:杨泥娃
分享到: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适用范围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对于已被有关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则并未包含在此次条例内。
同时,《条例》明确给出了行业准入法则,“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意味着行业监管将采取牌照管理制度。
在准入门槛方面,《条例》中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昆仑银行战略投资与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李建军在接受前瞻产业研究院采访时指出,在民间金融机构不断更新的形势下,《条例》的出台意在对曾在监管之外的小贷公司及其他新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更为“规范化”的管理。
对于监管层规范化管理的意图,李建军颇为认同。“不同于银行、保险类机构,民间小贷公司在监管上一直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同时,民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涉及人员多,覆盖面较大,风险也较大,因此这正是监管层面急需关注的问题。”李建军坦言。
“规范化”之外,“松绑”也是《条例》暗含的关键词。《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放贷业务的,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条例》有意将经营地域适当放开,将有利于有实力的小贷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业务壮大。
与此同时,《条例》中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也作了规定,“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而在此前,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仅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条例》同时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整体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这意味着各地小贷公司的杠杆比例可能有所不同,“杠杆率”也将逐步放开。
“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可能会带来小贷公司的进一步分化。资金充裕的公司融资杠杆将得到提高,收益也顺应地提高。对于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认可的小贷公司,也可通过发债的形式来提高杠杆。”广州广建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吴君宏表示。
李建军认为,监管层对小贷公司“规范化”“松绑”,意味着既要防控风险,又要促进民间非存款放贷组织的不断增长,给小贷公司更多的融资渠道。“国家要促进民间小贷公司规模的扩大,但当有更多的小微公司进入这个行业时,又要防止出现一些公司‘跑路’的现象,因此管理上既要松又要紧。”
对于小贷公司后期发展,李建军认为,行业竞争会愈发激烈,小贷公司规模将不断扩张,会有大的信贷公司出现。而信用度高、风险管控好的公司会更加壮大,反之则容易被洗牌出局。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