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主合同变更不影响抵押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浏览量:来源:济南时报(济南)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2013年8月,马某因承包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借款合同约定: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借款利率为月息7.26‰。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2013年9月,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8.58‰,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到期后,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至2015年2月,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银行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银行与马某于2013年8月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尽管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合同当事人还是原来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还是借款,性质未发生变化,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存在的,同时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对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基金业协会:优化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