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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辆原为诈骗赃物章丘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浏览量:来源:济南日报作者:佚名
  一辆多次转手抵押的汽车却卷入诈骗案,车被扣,钱不退,原本毫不知情的两个人因此引发纷争。近日,章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4年1月,刚拿到驾照的翟某想买辆二手车练练,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郭某,郭某称自己现在有辆轿车想要抵押,二人一拍即合,当即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书》,抵押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按3分计算。翟某支付了车辆抵押款82500元,郭某说明了抵押车辆的流转情况后,当场书写了收据,并交付了车辆、行车证、车辆查询信息及实际车主朱某的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
  
  2014年2月,翟某开车回到老家内蒙,谁想第二天车辆就被当地公安扣押。原来,是恰巧在内蒙的朱某报案,声称发现自己被盗车辆,正是翟某所驾驶的这辆车。后经民警多方调查,这辆车的实际车主是朱某,并且车辆还涉及到一宗诈骗案件,在此案件中,受害人朱某所有的轿车被租赁后,经多次转手,最后抵押到了翟某手中,而郭某、翟某对这起诈骗案件,却毫不知情。车辆被扣后,翟某多次与郭某沟通说明情况,一心想要回抵押款及利息,却被郭某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翟某因此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翟某于2014年1月签订的车辆转抵押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郭某于签订协议的当日即交付了质物,同时交付给原告翟某车辆转押协议及身份证复印件,对该质押车辆的流转情况给原告进行了说明,并无任何隐瞒。原告对质押车辆的状况是认可的,同时也认可被告对质押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章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车辆被认定为一起诈骗案的赃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抵押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故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翟某抵押车款82500元。
  
  法官介绍说,本案中的车辆涉及到诈骗案,因此双方签订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同样不知情的郭某,其权利可另行主张。此外,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抵押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查明车辆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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