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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借条上的担保过了诉讼时效吗?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作者:毛林飞 卢之璐 章韵
  法院:遇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未过诉讼时效
  
  为朋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续借,陈某在借条上备注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只是,陈某备注的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周六,原告则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期可否顺延呢?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令陈某对朋友张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担保到期日是周六,能否顺延至下周一?
  
  2010年12月,张某因经营所需,由朋友陈某担保,向邵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到2011年1月15日归还,月利率为2%。张某收到借款后,向邵某出具一张借条,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担保本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2011年7月12日,张某在原借条备注邵某向其催讨过借款,陈某于同日在借条上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之本息还清之日止”。2013年7月11日,张某又在借条反面备注邵某向其催讨过借款,同日陈某也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之本息还清之日止”,保证期为两年。
  
  然而,到2015年7月10日,邵某多次催讨,但张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陈某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2015年7月11日,是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一天,然而这一天却恰逢周六,邵某没法向法院起诉,只能等到2015年7月13日周一,邵某才一纸诉状将张某、陈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可否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呢?
  
  【法官说法】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本案中,陈某多次在借条上备注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属于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限本应于2015年7月11日到期,而该日为周六,是法定节假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15年7月13日为星期一,故原告邵某于该日起诉仍未过诉讼时效,被告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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