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索要借款,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近日,衡阳市民彭女士向雁峰区法院起诉称,2015年8月20日,她的好友唐女士通过电话向她提出借款3万元的请求,当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因为两人是多年的好友,出于信任,彭女士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至唐某账户,事后也没有要求唐女士出具借条。两个月很快过去了,彭女士多次向唐女士催要,但唐女士拒绝还款,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唐女士还借款3万元。而唐女士在法庭辩称:转账3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借款。而是彭女士通过她介绍向一家家具店定做一套家具的钱。当时三方商定彭女士先将货款支付给唐女士,待对收到的家具满意后,再通知唐女士将货款支付给家具店老板,有家具店老板的书面证言为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彭女士持有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唐女士转账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本案银行转账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合理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唐女士的辩称构成合理抗辩,原告彭女士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事实,仅仅认为双方对借贷关系存有口头约定,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去杠杆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基于商业银行投行视角